
指對親老丁單的死犯、流放犯,有留下養親的寬緩條例,稱留養。例始于 北魏 太和 年間, 清 時仍沿用。 清 袁枚 《隨園隨筆·原始》:“留養始于 北魏 太和 十二年詔:罪人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又無期親者,仰案後列,奏以待報。”
“留養”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文化内涵的詞語,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司法制度中允許符合條件的罪犯留在家中贍養父母或祖父母,又稱“存留養親”。這一制度體現了傳統社會“孝道倫理”與“法律懲戒”的調和,主要包含以下三層釋義:
法律釋義
指罪犯因父母、祖父母年老或疾病無人奉養,經官府核準後暫緩執行刑罰,準其留家盡孝。此制度最早見于《北魏律》,至清代《大清律例》仍保留相關條款。適用條件包括:罪犯為獨子、尊親年逾七十且無其他成年子孫、所犯非“十惡”重罪等。
倫理釋義
源于儒家“親親相隱”思想,強調“孝高于法”的社會價值觀。《唐律疏議》記載:“犯死罪非十惡……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期親成丁者,上請。”表明法律對孝道的妥協,優先保障家庭贍養功能。
文化引申
現代語境中可引申為“為贍養親人而放棄個人發展機會”,例如:“他放棄留學機會留養病母。”此用法承襲了傳統孝道内涵,但剝離了古代刑罰背景,多見于文學及口語表達。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的線上詞典鍊接,本文釋義參考《中國法制史》《唐律疏議譯注》等權威文獻,曆史制度細節可查閱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www.ncpssd.org]或中國法律史學會公開學術資料。)
“留養”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指對家中父母年老、缺乏其他成年親屬贍養的死囚或流放犯人,允許其暫緩服刑以留家贍養親人的司法寬緩制度。這一制度始于北魏太和年間(公元488年),至清代仍沿用。
曆史背景: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诏書規定,若罪犯父母年老且無其他成年親屬可依靠,需将案情上報朝廷待批。清代袁枚在《隨園隨筆》中也記載了相關案例。
在非法律語境中,可泛指“保留并培養”人或事物,例如對項目、人才的扶持培養。
古代法律含義是“留養”的核心釋義,現代用法多屬引申。如需查看具體案例或制度演變,可參考《隨園隨筆》等曆史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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