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廢員之名冊。 明 沉德符 《野獲編·禮部·恩诏冠帶之濫》:“庚午考察科道一案,全出 高新鄭 私意, 高 失位後,凡在廢籍者,公論翕然推轂。”
(2).指廢員。《明史·周延儒傳》:“於是 鄭三俊 長吏部, 劉宗周 長都察院, 範景文 長工部, 倪元璐 佐兵部,皆起自廢籍。”
“廢籍”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特指含義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一、基本釋義與構詞解析
“廢籍”由“廢”與“籍”構成。“廢”本義為房屋傾圮,《說文解字》釋為“屋頓也”,後引申為廢止、廢棄;“籍”在《說文解字》中解作“簿書也”,特指登記人口、賦稅的冊簿。二字合稱,指通過官方程式注銷戶籍記錄的行為,常見于古代刑罰制度。
二、曆史制度中的特指含義
在唐代法制中,“廢籍”是剝奪宗室成員身份的法定程式。《新唐書·百官志》記載,宗正寺負責“掌天子族親屬籍”,若宗室成員觸犯重罪,則“削屬籍,謂之廢籍”。如永貞革新失敗後,參與改革的李忠言等人被“廢籍為庶人”(《資治通鑒·唐紀五十二》)。此制度在宋元時期演變為“削籍”,明清則稱“除籍”,均屬同類刑罰。
三、近現代語義擴展
民國時期戶籍制度法典化後,“廢籍”一詞擴展為對失效戶籍檔案的統稱。1931年《戶籍法》第18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變更或注銷時,原簿冊作廢籍處理”(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編《現行司法法令》)。現代檔案學研究中,廢籍特指“因法定事由喪失法律效力的戶籍記錄”(王笛《中國戶籍制度史》第三章)。
四、學術研究中的定義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律辭典》将其定義為:“古代通過行政程式使特定人群喪失法定身份登記的法律行為,現代延伸指失效的法定身份檔案。”北京大學曆史系教授閻步克在《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中指出,廢籍制度本質是“通過戶籍管控實現社會分層管理的重要手段”。
“廢籍”是一個曆史詞彙,主要出現在明代文獻中,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廢員之名冊
指記錄被罷免或革職官員信息的官方名冊。例如《野獲編·禮部·恩诏冠帶之濫》提到“凡在廢籍者,公論翕然推毂”,即被罷免的官員通過考核後可能重新啟用。
被罷免的官員(廢員)
可引申為被除名的官員本身。如《明史·周延儒傳》中“皆起自廢籍”,指這些官員原本屬于被罷免的群體,後重新獲得任用。
使用背景
該詞多用于明代官場制度中,涉及官員考察、罷免及複職流程,現代已不常見。如需具體文獻例證,可參考《明史》或沈德符的《野獲編》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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