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罪定刑。 漢 董仲舒 《春秋繁露·必仁且智》:“其堅足以斷辟,其慧足以惑愚。”
“斷辟”是古代漢語中的司法術語,指對重大刑事案件的最終判決,尤指死刑的裁決。該詞由“斷”和“辟”組成:“斷”意為裁決、判定,“辟”在古漢語中可指刑法或君主權威,二者結合體現司法權力的集中行使。
從曆史語境看,“斷辟”多見于秦漢至明清文獻,如《漢書·刑法志》記載“斷辟之權歸于上”,表明死刑判決需由皇帝親自核準。唐代法典《唐律疏議》亦規定“五品以上官犯死罪者,須奏請斷辟”,體現了古代司法體系中的等級制度。
在語義演變方面,《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将“斷辟”釋為“決斷刑獄”,《古代法律辭典》(中華書局,2008)則強調其特指“對死刑案件作出終審裁決”。現代漢語中該詞已罕用,主要作為研究古代司法制度的曆史語料。
“斷辟”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判罪定刑:指根據法律或規則對罪行進行判定并給予相應刑罰。該詞最早見于漢代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必仁且智》:“其堅足以斷辟,其慧足以惑愚。”
詞義構成
使用場景
多用于古代司法或文獻中,強調對罪行的權威性判定,如《春秋繁露》中用于形容人的決斷力足以裁斷刑罰。
部分現代資料(如)提到“斷辟”有“破除困難”的引申義,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為現代衍生或誤讀,建議以傳統釋義為主。
該詞屬于生僻古語,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常見于古籍研究或特定學術讨論。如需引用,建議結合上下文确認具體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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