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毀謗。 北齊 顔之推 《顔氏家訓·歸心》:“見有名僧高行,棄而不説;若覩凡猥流俗,便生诽毀。”
“诽毀”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诽”和“毀”兩個語素構成,指通過不實言論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用不實之詞惡意中傷,損害他人聲譽”。從構詞角度分析,“诽”本義為背後非議,《說文解字》釋為“謗也”;“毀”則含有破壞、貶損之意,二者組合強化了诋毀行為的破壞性。
在語義演變過程中,“诽毀”區别于普通批評,強調主觀惡意性。如《漢語大詞典》引《後漢書》用例“謗讟诽毀,流聞四方”,說明該詞自古便用于書面語境,指系統性的名譽侵害行為。現代漢語中,其使用場景多涉及法律文書、新聞報道等嚴肅語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4條對诽謗行為作出的禁止性規定。
從語用特征來看,“诽毀”屬于貶義色彩強烈的書面語,常與“名譽權”“侵權責任”等法律術語搭配使用。相較于口語化的“诋毀”,該詞更突出行為的違法性質,在司法實踐中需滿足“虛構事實”“廣泛傳播”“造成損害”三重要件方可構成诽毀。
“诽毀”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指通過不實之言或惡意言論對他人進行毀謗、貶損名譽的行為。以下是綜合不同來源的詳細解釋:
“诽毀”指用虛假或惡意言論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與“毀謗”同義。該詞常見于古代文獻,如北齊顔之推《顔氏家訓·歸心》中提到的“若覩凡猥流俗,便生诽毀”,指對低俗之人的貶斥。
與诽謗、诋毀的關系:
現代法律中,“诽毀”可對應“诽謗”和“诋毀”的結合。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诽謗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诋毀”則更偏向貶低攻擊,如通過惡意言論破壞他人社會形象。
民事侵權責任:
在民法中,诽毀可能構成名譽權侵害,需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責任。
“诽毀”是兼具诽謗和诋毀性質的行為,既包含捏造虛假信息,也涉及惡意貶損。其法律後果因情節輕重而異,輕則民事賠償,重則觸犯刑法。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班女扇辯暢冰堂酒兵資比至車鄰承托熾爨傳錫單幫打小尖櫈杌颠倒錯亂電化教學低産放射風涼人咯痰圪仰弓室光皮散兒黑潮谹議井冠句辀流水不腐,戶樞不蠹陸績橘率健缦然梅塢妙門迷途知返靡有孑遺目不給視餒敗撚眉聘舉铍鍼破費潑男潑女齊姬七男八壻傾耳細聽屈慮取問如日方中如許善法申結使鹿鄂倫春霜匣樹教損本逐末梯禍軘車僞币痿蹷閑日小球小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