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在外地,歸葬于故鄉。《禮記·檀弓上》:“ 太公 封於 營丘 ,比及五世,皆反葬於 周 。”《北史·李德林傳》:“年十六,遭父艱,自駕靈輿,反葬故裡。”
反葬是古代中國喪葬習俗中的特殊形式,指将逝者遺體從原埋葬地遷回祖籍或家族墓地重新安葬的行為。該習俗起源于先秦時期,主要體現宗族觀念與孝道倫理的雙重文化内涵。
從《漢語大詞典》的定義來看,反葬特指"歸葬故鄉"的二次葬形式,強調"返歸祖茔"的核心特征。《禮記·檀弓上》記載了季武子允許魯國大夫杜氏"反葬于先人之兆"的史實,印證了周代貴族階層已形成明确的反葬禮制。唐代柳宗元在《先侍禦史府君神道表》中記述其父"終于親族之懷",後由親屬"克返于葬",成為反葬習俗的典型文獻例證。
文化内涵層面,反葬習俗映射出三個核心要素:其一遵循"葉落歸根"的原始信仰,其二實踐"聚族而葬"的宗法制度,其三滿足"盡孝守禮"的倫理需求。漢代鄭玄在《禮記注》中強調"返葬示不敢自專",揭示其維護宗法秩序的社會功能。現代考古發現如湖北雲夢睡虎地秦簡《葬律》,也佐證了秦漢時期反葬需遵循特定距離限制與申報程式。
該習俗至明清時期逐漸式微,但在客家族群中仍保留着"二次葬"的變體形式。清代學者顧炎武在《日知錄》卷十五考據指出,南北朝時期南遷士族多有"反葬舊茔"之舉,反映出中原文化的地域傳承性。當代民俗學研究顯示,反葬習俗的消亡與戶籍制度改革、火葬制度推行存在直接關聯。
“反葬”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曆史文獻中均有記載,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反葬(拼音:fǎn zàng)指人死在外地後,遺體被運回故鄉安葬。這一行為體現了古代“落葉歸根”的傳統觀念。
部分詞典(如查字典)提到,“反葬”在《左傳·僖公四年》中曾引申為“活人送葬”,形容社會動蕩、局勢危險的場景。但這一用法多見于成語解釋,并非現代常用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或不同詞典的差異,可參考、3、5、6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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