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wn] 俗稱活賣。舊時指把房屋、田地等在限期内典押給他人使用,期滿後再贖回,愈期不能贖回,即被視為出賣
(1).舊指活賣。即出賣時約定期限,到期可備價贖回,不同于“絕賣”。 宋 蘇轼 《奏浙西災傷第一狀》:“又緣**,雨水調勻。 浙 人喜於豐歲,家家典賣,舉債出息,以事田作。”《元典章新集·國典·诏令》:“其腹裡百姓因值災傷,典賣兒女,聽依原價收贖。”
(2).典租出賣。 陳登科 《赤龍與丹鳳》第一部八:“ 宋蚦 道:‘我小時候聽老人講,官田是不能買賣的,如今也沒人問這些了,還不是照樣典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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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賣是中國傳統民事法律中的特殊交易形式,指不動産所有人(出典人)将房屋、土地等財産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轉移給他人(典權人),換取典價,并約定未來可贖回財産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如下:
指以收取典價為條件,将不動産(如田宅)的占有權、使用權及收益權暫時讓渡給他人,并保留贖回權的交易方式。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301頁。
參考鍊接: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官方介紹
權利讓渡的雙重性
出典人保留所有權和贖回權,典權人獲得用益物權,可對財産使用、出租或轉典,但無權處分所有權。
來源:張晉藩《中國民法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45頁。
贖回權的時效性
雙方需約定回贖期限(通常數年至數十年),逾期未贖則典權人可取得所有權(即“絕賣”)。
來源:《大清律例·戶律》"典賣田宅"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6條(現并入《民法典》第402條)。
來源:郭建《中國財産法史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78頁。
典賣制度源于唐宋,成熟于明清,現行《民法典》未直接規定“典權”,但第366-371條“居住權”部分繼承了其用益物權邏輯,實踐中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仍保留類似模式。
來源:李顯冬《典權制度源流考》,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四章。
權威參考文獻原文鍊接:
“典賣”是中國古代一種特殊的不動産交易方式,具有以下核心特征和背景:
典賣又稱“活賣”,指将房屋、田地等不動産出典給他人,收取典價後,在約定期限内可原價贖回。若逾期未贖,則視為絕賣(所有權完全轉移)。與絕賣(直接買賣,不可贖回)不同,典賣是附條件的臨時所有權轉讓。
起源與普及
唐代零星出現“貼典貨賣”形式,至宋代成為制度化的普遍現象。宋代法律明确區分典賣與絕賣,典價遠低于賣價,且規定交易需經官府立契。
交易規則
典賣者多為貧困農民,地主常通過此方式低價獲取土地收益。若農民無力贖回,土地将歸典權人所有。宋代文獻記載,豪強常拖延贖回流程,導緻農民失去土地。
《紅樓夢》提到“典賣諸弊”,反映其社會普遍性;蘇轼奏折描述浙西災年百姓典賣田産以維持生計。
典賣制度體現了古代物權關系的靈活性,也為研究傳統經濟與法律提供了重要案例。其“贖回權”設計對現代擔保制度仍有借鑒意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宋朝制度)和(宋代判例集)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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