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wn] 俗称活卖。旧时指把房屋、田地等在限期内典押给他人使用,期满后再赎回,愈期不能赎回,即被视为出卖
(1).旧指活卖。即出卖时约定期限,到期可备价赎回,不同于“绝卖”。 宋 苏轼 《奏浙西灾伤第一状》:“又缘**,雨水调匀。 浙 人喜於丰岁,家家典卖,举债出息,以事田作。”《元典章新集·国典·诏令》:“其腹里百姓因值灾伤,典卖儿女,听依原价收赎。”
(2).典租出卖。 陈登科 《赤龙与丹凤》第一部八:“ 宋蚦 道:‘我小时候听老人讲,官田是不能买卖的,如今也没人问这些了,还不是照样典卖!’”
关注词典网微信公众号:词典网,回复:典卖汉语 快速查询。
典卖是中国传统民事法律中的特殊交易形式,指不动产所有人(出典人)将房屋、土地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移给他人(典权人),换取典价,并约定未来可赎回财产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如下:
指以收取典价为条件,将不动产(如田宅)的占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暂时让渡给他人,并保留赎回权的交易方式。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301页。
参考链接: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官方介绍
权利让渡的双重性
出典人保留所有权和赎回权,典权人获得用益物权,可对财产使用、出租或转典,但无权处分所有权。
来源:张晋藩《中国民法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45页。
赎回权的时效性
双方需约定回赎期限(通常数年至数十年),逾期未赎则典权人可取得所有权(即“绝卖”)。
来源:《大清律例·户律》"典卖田宅"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现并入《民法典》第402条)。
来源: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78页。
典卖制度源于唐宋,成熟于明清,现行《民法典》未直接规定“典权”,但第366-371条“居住权”部分继承了其用益物权逻辑,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仍保留类似模式。
来源:李显冬《典权制度源流考》,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四章。
权威参考文献原文链接:
“典卖”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不动产交易方式,具有以下核心特征和背景:
典卖又称“活卖”,指将房屋、田地等不动产出典给他人,收取典价后,在约定期限内可原价赎回。若逾期未赎,则视为绝卖(所有权完全转移)。与绝卖(直接买卖,不可赎回)不同,典卖是附条件的临时所有权转让。
起源与普及
唐代零星出现“贴典货卖”形式,至宋代成为制度化的普遍现象。宋代法律明确区分典卖与绝卖,典价远低于卖价,且规定交易需经官府立契。
交易规则
典卖者多为贫困农民,地主常通过此方式低价获取土地收益。若农民无力赎回,土地将归典权人所有。宋代文献记载,豪强常拖延赎回流程,导致农民失去土地。
《红楼梦》提到“典卖诸弊”,反映其社会普遍性;苏轼奏折描述浙西灾年百姓典卖田产以维持生计。
典卖制度体现了古代物权关系的灵活性,也为研究传统经济与法律提供了重要案例。其“赎回权”设计对现代担保制度仍有借鉴意义。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法律条文或历史案例,可参考(宋朝制度)和(宋代判例集)等来源。
白画拔绝北宫子奔流奔牛宾远残羹剩饭曹主椽栋传马触发器吹风春草闯堂窜逃但书典要彫虫篆刻地比鼎贼丢车保帅对句芳年風輪龟莼鼓桡骨肉相残好景化流黄头小人黄佐临环居恢恑憰怪汇涌践陟九蒸三熯激哇离错林衣柳牀卖贵门唁盿盿前鉴轻春秦坑穷余弃文如或商货少御蛇脊圣鉴沈谨摄下时柄食不二味撕打粟粒抬筐闲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