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押出雇。《元典章·刑部五·燒埋》:“ 宋換兒 已正典刑,據家屬處合徵燒埋銀五十兩。既是在家母老子幼,止有妻 阿徐 侍養,乞化過日,别無折挫,亦無以次可以典雇人口,依準本部所拟,免徵施行。”
典雇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與經濟内涵的曆史詞彙,主要通行于宋元時期,指一種以人身勞務或不動産使用權作為抵押的契約形式。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以下三層:
典指抵押、質押(以人或物擔保債務),雇指雇傭、租賃。典雇即債務人将自身或家屬的人身勞務權(或田宅使用權)暫時轉讓給債權人,用以抵償債務或獲取借款。在此過程中,債權人獲得勞務/資産的使用權,債務人則保留未來贖回的權利。
例:宋代契約中常見"典雇妻女""典雇田宅"的表述,實為以人身或不動産收益權作保的信貸行為。
典雇制度客觀上緩解了底層民衆的短期資金困境,但常導緻弱勢群體權益受損。元代《通制條格》明确限制典雇年限(通常不超過三年),明清時期逐漸被"典當""租佃"等更規範的契約形式取代(來源:《中國古代經濟史》)。
術語關聯:
與"典雇"密切相關的概念是典身(《警世通言》:"将身典雇,得錢葬父"),二者均體現傳統社會以人身擔保的信貸模式,但典身更側重長期人身依附關系。
“典雇”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典押出雇,具體指通過抵押物品或人口來換取雇傭或租賃關系。以下為詳細解釋:
“典雇”是古代因經濟困境産生的特殊交易形式,需結合抵押與雇傭關系理解。其用例多見于法律文書,反映特定曆史時期的社會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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