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部的别稱。相傳 黃帝 以雲命官,秋官為白雲。刑部屬秋官,故稱。亦指刑官。 唐 盧中丞 《送李先輩赴職鄭州因獻》詩:“幾日賦詩秋水寺,經年起草白雲司。” 宋 王禹偁 《送都官梁員外同年之江南轉運》詩:“出職未吟紅藥樹,轉官新入白雲司。”自注:“都官刑部正司。” 明 王玉峰 《焚香記·設宴》:“投贈愧無青玉案,追陪喜近白雲司。”參見“ 白雲 ”。
白雲司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古代掌管刑法的官署,尤以唐代刑部的别稱而聞名。以下從詞源、典故及文化象征角度詳細闡釋:
“白雲司”一詞源于中國古代星象與職官制度的結合:
古人将星空劃分為“三垣二十八宿”,其中“西方七宿”屬秋官所掌。《周禮·秋官》載:“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秋官象征肅殺之氣,對應刑法之職。西方七宿中的“昴宿”又稱“髦頭”,其星官被附會為主刑獄的“天牢”,故後世以“白雲”代指西方秋官之職。
唐代正式将刑部稱為“白雲司”。如《漢語大詞典》釋義:“白雲司,刑部的别稱。因相傳黃帝以雲命官,秋官為白雲,刑部屬秋官,故稱。”
其命名與兩則關鍵典故相關:
《史記·五帝本紀》載黃帝“官名皆以雲命”,《藝文類聚》引《春秋演孔圖》雲:“黃帝之将興,黃雲升于堂……秋官白雲。”後世遂以“白雲”象征刑官。
唐代刑部隸屬尚書省,因《周禮》秋官掌刑法,故借“白雲司”雅稱刑部。劉禹錫《和樂天送鶴》詩雲:“昨日看成送鶴詩,高籠提出白雲司”,即指刑部官員。
“白雲司”在文學中承載雙重意象:
如宋代王禹偁《贈刑部韓侍郎》詩:“白雲司職廟堂器,金榜射策雷霆名”,以“白雲司”凸顯刑部職能的莊嚴。
“白雲”意象常喻清正之風,如《唐六典》強調刑官需“守正不阿”,故“白雲司”暗含對司法者品格的期許。
關于“白雲司”的詳細解釋如下:
“白雲司”是古代對刑部的别稱,源于黃帝時期以雲命名官職的傳說。據記載,黃帝将秋官命名為“白雲”,而刑部職能與秋官相關,因此得名。
雲官制度
相傳黃帝根據雲彩命名官職,其中秋官主刑獄,對應白雲(春官青雲、夏官缙雲、秋官白雲、冬官黑雲),故刑部被稱為“白雲司”。
五行關聯
古代将官職與五行對應,秋屬金,主肅殺,與刑獄職能相合,進一步強化了“白雲司”作為刑部代稱的依據。
唐代用例
唐代盧中丞《送李先輩赴職鄭州因獻》詩句:“經年起草白雲司”,即以“白雲司”指代刑部官職。
宋代擴展
宋代王禹偁詩中“轉官新入白雲司”自注“都官刑部正司”,表明該詞在宋代仍被文人士大夫沿用。
需注意該詞屬于古代官制術語,現代已無實際使用場景。不同文獻對具體典故細節表述略有差異,建議參考《周禮》《通典》等典制類古籍進一步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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