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恩澤與刑罰。語本《左傳·宣公十二年》:“叛而伐之,服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二者立矣。”《國語·晉語六》:“德刑不立,姦軌并至。” 南朝 宋 顔延之 《又釋何衡陽書》:“方言德刑之美,遑記禍福之源。” 唐 韓愈 《荊潭唱和詩序》:“德刑之政并勤,爵祿之報兩崇。”
"德刑"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深厚曆史語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内涵可追溯至先秦典籍。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德刑"指代古代社會治理中并行的道德教化與法律懲戒兩種手段,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中"禮法并重"的思想體系。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左傳·宣公十二年》最早提出:"德、刑、詳、義、禮、信,戰之器也。"此處将"德"與"刑"并列為治國要器,前者強調以德化民,後者主張以刑止奸。漢代鄭玄注《周禮》時進一步闡釋:"德,謂善政;刑,謂正罪",明确了二者的互補關系。
在具體實踐層面,《尚書·大禹谟》記載的"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政策,正是德刑思想的典型應用。這種治理智慧在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中得到理論提升:"德禮則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禮之本也",強調道德作為根本,刑罰作為輔助的層級關系。
現代語言學家王力在《古代漢語》中指出,該詞的構詞法屬于反義聯合式,通過對立概念的結合産生新義,這種構詞方式常見于先秦政治哲學術語。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則考證,春秋時期各國律令中"德刑兼施"的具體措施包含赦宥、贖刑等特殊司法制度。
從語義演變觀察,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發展為具有比喻義的複合詞,既可指代獎懲機制(如企業管理制度),也可用于形容個人修養中的自律與他律關系。這種語義擴展在呂叔湘主編的《現代漢語詞典》中得到規範收錄。
“德刑”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哲學内涵的詞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德刑”由“德”與“刑”組合而成,指恩澤與刑罰的結合,即通過道德教化(德)與法律制裁(刑)兩種手段治理社會。這一概念強調剛柔并濟的治理方式,如《左傳》所言“伐叛,刑也;柔服,德也”。
在現代語境中,“德刑”可引申為法治與德治的結合,強調社會治理需兼顧法律規範與道德建設,與當前“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的理念有一定呼應。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典籍原文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左傳》《國語》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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