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恩泽与刑罚。语本《左传·宣公十二年》:“叛而伐之,服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二者立矣。”《国语·晋语六》:“德刑不立,姦轨并至。” 南朝 宋 颜延之 《又释何衡阳书》:“方言德刑之美,遑记祸福之源。” 唐 韩愈 《荆潭唱和诗序》:“德刑之政并勤,爵禄之报两崇。”
"德刑"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深厚历史语义的复合词,其核心内涵可追溯至先秦典籍。根据《汉语大词典》的释义,"德刑"指代古代社会治理中并行的道德教化与法律惩戒两种手段,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礼法并重"的思想体系。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左传·宣公十二年》最早提出:"德、刑、详、义、礼、信,战之器也。"此处将"德"与"刑"并列为治国要器,前者强调以德化民,后者主张以刑止奸。汉代郑玄注《周礼》时进一步阐释:"德,谓善政;刑,谓正罪",明确了二者的互补关系。
在具体实践层面,《尚书·大禹谟》记载的"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政策,正是德刑思想的典型应用。这种治理智慧在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得到理论提升:"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强调道德作为根本,刑罚作为辅助的层级关系。
现代语言学家王力在《古代汉语》中指出,该词的构词法属于反义联合式,通过对立概念的结合产生新义,这种构词方式常见于先秦政治哲学术语。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则考证,春秋时期各国律令中"德刑兼施"的具体措施包含赦宥、赎刑等特殊司法制度。
从语义演变观察,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发展为具有比喻义的复合词,既可指代奖惩机制(如企业管理制度),也可用于形容个人修养中的自律与他律关系。这种语义扩展在吕叔湘主编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得到规范收录。
“德刑”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哲学内涵的词语,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德刑”由“德”与“刑”组合而成,指恩泽与刑罚的结合,即通过道德教化(德)与法律制裁(刑)两种手段治理社会。这一概念强调刚柔并济的治理方式,如《左传》所言“伐叛,刑也;柔服,德也”。
在现代语境中,“德刑”可引申为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强调社会治理需兼顾法律规范与道德建设,与当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理念有一定呼应。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典籍原文或历史案例,可参考《左传》《国语》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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