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俗,未有兒子,先娶兒媳,等有了兒子,且長大成人,再行成親。這種兒媳謂之“等郎媳”。是過去不合理婚姻的産物。《人民日報》1951.10.13:“ 芮傳家 原先的妻子也是等郎媳,比他大好幾歲,他妻子嫌他年紀小,在外面有了‘相好’,夫妻結婚六年多,一直同床異夢。”
"等郎媳"是中國舊時民間婚俗中的特殊現象,指女方家庭将年幼女孩送至尚未生育兒子的男方家中,以等待男方未來出生的男孩作為婚配對象。這一習俗主要流行于明清至民國時期的福建、廣東等東南沿海貧困地區,具有童養媳的變體特征,但存在本質差異——男方可能尚未出生。
從民俗學角度分析,"等郎媳"包含三層核心語義:
該習俗反映出封建社會中的性别權力結構,《中華全國風俗志》胡樸安著本記載,部分等郎媳需等待十餘年,若男方家庭始終未得子,則可能被轉賣或淪為奴婢。1949年後,隨着《婚姻法》的實施,此類違背婦女意志的婚俗已被法律明文禁止。
“等郎媳”是中國舊時的一種特殊婚姻習俗,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基本定義
指家庭在尚未生育兒子的情況下,先為未來可能出生的兒子娶進兒媳。這種兒媳需等待男嬰出生并成年後,才能正式完婚。這種習俗常見于封建時期,是重男輕女思想的産物。
社會背景與特點
社會評價
該習俗被普遍視為封建陋習,1950年《婚姻法》頒布後逐漸廢除。它剝奪了女性婚姻自主權,造成大量悲劇,現代語境下常被用作批判封建婚姻制度的典型案例。
注:部分網絡解釋(如“等待丈夫歸來”)可能存在詞義混淆,以上釋義綜合權威文獻及曆史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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