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自逃跑。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照提》:“家主呈告婢僕盜逃,必拘中保,弔驗身契,并兩隣查訊盜逃情由,方可立提緝之案,給廣捕之牌。”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盜逃"屬于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個層面:
一、詞義構成 "盜"指非法占有財物(《說文解字》釋"私利物也"),"逃"表示脫離監管或躲避追責的行為。組合後特指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財物後實施逃避的行為。該詞常見于司法文書領域,如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中多起案件文書使用該詞描述涉案行為。
二、法律適用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該行為可能同時觸犯盜竊罪和脫逃罪。在司法實踐中,兩罪通常實行數罪并罰,具體量刑标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三、語用特征
該詞的規範使用見于《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等司法文件,日常語言中建議使用"盜竊後逃跑"等表述以确保語義清晰。
“盜逃”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搜索結果解析如下:
“盜逃”指私自逃跑,多用于古代法律或契約場景,特指奴婢、仆人等未經允許的逃亡行為。
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照提》記載,家主若狀告婢仆“盜逃”,官府需查驗身契并調查鄰裡,方可立案追捕。這反映了古代對契約關系的法律保護。
主要用于古代法律文書或社會契約中,描述依附者(如奴婢、雇工)違反約定擅自逃離主家的行為,現代漢語已較少使用。
注:該詞在現代語境中可能産生歧義(易誤解為“盜竊後逃跑”),建議結合具體文獻背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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