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適孼 ”。嫡子與庶子。《呂氏春秋·慎勢》:“適孽無别,則宗族亂。”《史記·五宗世家》:“ 常山 憲王 蚤夭,後妾不和,適孼誣争,陷于不義以滅國。”《漢書·常山憲王劉舜傳》作“適孽”。
“適孽”是古漢語中的複合詞,需分釋其義。根據《漢語大詞典》,“適”讀作“dí”時通“嫡”,指正妻或正妻所生的長子,如《左傳·文公十八年》載“殺適立庶”即用此義。“孽”在《說文解字》中釋為“庶子也”,段玉裁注:“凡木萌旁出皆曰蘖,人之支子曰孽”,指非正妻所生的子女。
合言之,“適孽”指宗法制度下的嫡子與庶子,二者因出身差異在繼承權、社會地位上存在區别。例如《史記·商君列傳》提到“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側面反映了嫡庶之分對政治權利的影響。此詞常見于古代禮法文獻,現代漢語已罕用。
需說明的是,當前權威辭書未單獨收錄“適孽”詞條,以上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說文解字注》及先秦兩漢典籍用例推證。
“適孽”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不同來源綜合分析:
根據、、等高權威性來源,“適孽”指嫡子與庶子的區分:
適應逆境說(): 中等權威性來源将其解釋為“適應困難環境”,但該釋義未見于古籍文獻,可能是現代引申義或誤讀。
不當行為說(): 極低權威性來源認為指“不適合的惡行”,但缺乏文獻依據,建議謹慎采信。
建議優先采用“嫡庶子嗣”的核心釋義,其他引申義需結合具體語境謹慎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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