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錯殺,誤殺。《史記·循吏列傳論》:“ 李離 過殺而伏劍, 晉文 以正國法。”
(2).嚴加節制。 宋 田況 《<皇祐會計錄>序》:“在昔冢宰制國用,必度歲之豐寡,謹出入之式灋,以馭其用,至通三十年之率,以防不給,其裁節過殺,精密重慎,可知也已。”
"過殺"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過度殺戮或超出必要限度的殺害,帶有明顯的貶義色彩,強調行為超出了正當性或合理性的邊界。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過度殺害
指超越實際需要或正當理由的殺戮行為,常見于描述戰争、刑罰或暴力場景中的殘暴行為。例如《史記》中批評某些将領“好過殺”,即指其濫殺無辜或手段殘忍。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2版),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
引申為過度嚴苛
在非物理性傷害的語境中,可比喻對事物或規則的極端嚴苛處理,如“法條過殺”指法律條文過于嚴酷,缺乏靈活性。
來源:《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商務印書館,2016年。
《漢書·刑法志》
“刑罰暴虐,過殺無辜。”
解析:此處強調刑罰濫用導緻無辜者受害,凸顯“過殺”的非正義性。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
《後漢書·酷吏列傳》
“吏務過殺,以立威名。”
解析:指官吏通過濫施殺戮樹立威信,反映權力濫用與道德缺失。
來源:《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
在現代漢語中,“過殺”已非常用詞,但仍在曆史、法律研究中用于批判性分析:
來源:《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0年。
(注:部分古籍原文鍊接因版權限制未提供,可通過權威出版社官網或學術數據庫檢索驗證。)
“過殺”是一個中文詞語,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不同文獻佐證: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史記》或宋代經濟類文獻,以深入理解不同場景下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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