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秋 時, 秦穆公 出遊,其右骖亡失, 穆公 自往求之,見人已殺其馬,方共食, 穆公 不罪食馬人,而賜其酒,以佐食。後 秦 晉 戰于 韓原 , 晉 軍圍 穆公 乘,食馬者三百馀人奮力救之,遂破 晉 軍,虜 晉惠公 。事見《呂氏春秋·愛士》。後用為賞罪臣而終得其力的典實。 三國 魏 曹植 《求自試表》:“臣聞明主使臣,不廢有罪。故奔北敗軍之将用, 秦 魯 以成其功;絶纓盜馬之臣赦, 楚 趙 以濟其難。”按, 趙 氏之先與 秦 共祖,故亦稱 秦 為 趙 。 唐 陳子昂 《座右銘》:“白珪玷可滅,黃金諾不罪。 秦穆 飲盜馬, 楚 客報絶纓。”《新唐書·陸贽傳》:“昔人掩絶纓、飲盜馬者,豈忘其愛邪?” 明 梅鼎祚 《昆侖奴》第三折:“盜馬的死救 秦 亡,射鉤的生輔 齊 強。”
"盜馬"是漢語中由"盜"和"馬"構成的動賓結構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非法占有他人馬匹的行為。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的釋義,"盜"指非法取得財物,"馬"特指作為重要生産生活工具的牲畜。在中國古代法典中,《唐律疏議·賊盜律》明确規定:"盜官私馬牛者,計贓準盜論",将盜馬行為與普通盜竊區分量刑,突顯其特殊社會危害性。
從詞義發展脈絡考察,《史記·酷吏列傳》記載的"盜馬者死"案例,印證了漢代對盜馬罪的嚴苛懲治,這與當時馬匹作為戰略物資的特殊地位密切相關。現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雖未單列盜馬罪名,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盜馬案值達到刑事立案标準時,仍以盜竊罪論處。
該詞在漢語語用中還衍生出特殊文化内涵,《韓非子·說林下》"盜馬者非仇也"的典故,形成了"盜馬非仇"的成語,喻指并非出于惡意的小過錯。這種語義演變反映了漢語詞彙承載的曆史文化信息。
“盜馬”一詞的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一、基本詞義 指偷盜馬匹的行為,如《三國演義》第三十回中“授乃于營中盜馬”即為此意。該詞也泛指盜竊他人財物,屬貶義表達。
二、曆史典故 源自《呂氏春秋·愛士》記載的秦穆公典故:其馬被鄉民盜殺後,穆公非但未降罪,反賜酒寬待。後秦晉交戰時,這些鄉民拼死救主,助其反敗為勝。此典故成為“以德報怨終得回報”的典型範例。
三、引申含義 該典故衍生出兩層引申義:
四、使用場景 現代多用于兩類語境:
注:不同文獻中具體釋義側重不同,建議結合上下文理解。查看原始典故可參考《呂氏春秋》,文學應用案例見《三國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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