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動人員的公函。《光明日報》1984.4.18:“ 老羅 後悔剛才不該提出要調走,更不該拿出外面已發來的調函。”
"調函"是漢語中常見的行政公文術語,由"調"和"函"兩個語素構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調"指調動、調整,"函"指公函,合指用于人事調動的正式文書[來源1]。在行政實務中,特指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為辦理人員調動手續所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約束力。
從公文構成要素分析,調函包含三部分核心内容:
根據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所的公文規範[來源2],調函需嚴格遵循《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标準(GB/T 9704-2012),采用A4型紙張,使用仿宋三號字體排版。其法律效力來源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關于人員流動的條款規定[來源3]。
在應用場景中,調函常見于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政府機關之間的人員編制調整,具有雙重屬性:既是行政指令的載體,也是保障勞動者工作變更權益的重要憑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完備的調函可作為勞動争議案件中的關鍵證據使用[來源4]。
注:文中引用的來源說明 [來源1]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 [來源2] 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所《公文寫作規範手冊》 [來源3] 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來源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調函”是漢語中一個特定場景使用的公文術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領域有共通性,以下是綜合解釋:
指上級機關或用人單位發出的、用于人員調動或工作協調的正式公函。核心功能是通過書面形式完成人員崗位調整或資源調配的官方通知,具有行政效力。
根據,調函通常包含:
示例:《光明日報》1984年曾報道因調函引發的争議案例,顯示其在實際操作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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