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动人员的公函。《光明日报》1984.4.18:“ 老罗 后悔刚才不该提出要调走,更不该拿出外面已发来的调函。”
"调函"是汉语中常见的行政公文术语,由"调"和"函"两个语素构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调"指调动、调整,"函"指公函,合指用于人事调动的正式文书[来源1]。在行政实务中,特指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办理人员调动手续所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约束力。
从公文构成要素分析,调函包含三部分核心内容:
根据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的公文规范[来源2],调函需严格遵循《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采用A4型纸张,使用仿宋三号字体排版。其法律效力来源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人员流动的条款规定[来源3]。
在应用场景中,调函常见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政府机关之间的人员编制调整,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行政指令的载体,也是保障劳动者工作变更权益的重要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完备的调函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使用[来源4]。
注:文中引用的来源说明 [来源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 [来源2]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公文写作规范手册》 [来源3] 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来源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调函”是汉语中一个特定场景使用的公文术语,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领域有共通性,以下是综合解释:
指上级机关或用人单位发出的、用于人员调动或工作协调的正式公函。核心功能是通过书面形式完成人员岗位调整或资源调配的官方通知,具有行政效力。
根据,调函通常包含:
示例:《光明日报》1984年曾报道因调函引发的争议案例,显示其在实际操作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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