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稱主管地方政務的官員。如知府、知縣等。 清 李漁 《奈何天·助邊》:“禀老爺,那地方官説,年歲兇荒、民窮財盡,一毫也催徵不起,故此分文無解。”《儒林外史》第二十回:“ 潘三哥 所做的這些事,便是我做地方官,我也是要訪拿他的。”《袁世凱演義》第三回:“太監 李蓮英 又象過去一樣公開收受賄賂……甚至地方官每天所供的禦膳也要納‘宮門費’才肯遞上去。”
“地方官”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具體含義,以下是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指舊時主管地方政務的官員,如知府、知縣等,負責轄區内的行政、司法、稅收等事務。例如清代李漁的《奈何天》中提到地方官需處理災荒催征等事務,體現了其職責範圍。
曆史演變
職責與權限
包括維護地方秩序、執行中央政策、征收賦稅及處理民生問題,如《儒林外史》中提及地方官需稽查不法行為。
現代擴展理解
在非嚴格曆史語境下,可泛指縣級及以下行政區域的幹部,如縣長、鎮長等,但需注意此用法多為通俗表述。
相關補充
英文常譯為“local official”或“alderman”(特指某些國家的市鎮官員)。
若需更深入的曆史案例或不同朝代職能對比,可參考權威史書或地方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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