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稱主管地方政務的官員。如知府、知縣等。 清 李漁 《奈何天·助邊》:“禀老爺,那地方官説,年歲兇荒、民窮財盡,一毫也催徵不起,故此分文無解。”《儒林外史》第二十回:“ 潘三哥 所做的這些事,便是我做地方官,我也是要訪拿他的。”《袁世凱演義》第三回:“太監 李蓮英 又象過去一樣公開收受賄賂……甚至地方官每天所供的禦膳也要納‘宮門費’才肯遞上去。”
地方官指中國古代至近代在地方行政區劃内擔任行政職務的官員,負責管轄特定區域的民政、司法、賦稅等事務。其具體含義與曆史演變如下:
指封建王朝時期由中央政權任命、在省、府、州、縣等地方行政機構中行使管理職權的官員。其核心職責包括維護地方治安、征收賦稅、審理訴訟及推行中央政令等。例如:
知府掌管一府政務,知縣統轄縣級行政與司法(來源:《漢語大詞典》"地方官"詞條)。
明清時期形成系統的層級管理制度:
古代地方官兼具行政與司法職能,且實行異地任職回避制度。當代中國的"地方領導幹部"則實行分級管理,職能分工更細化(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權威參考文獻:
“地方官”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具體含義,以下是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指舊時主管地方政務的官員,如知府、知縣等,負責轄區内的行政、司法、稅收等事務。例如清代李漁的《奈何天》中提到地方官需處理災荒催征等事務,體現了其職責範圍。
曆史演變
職責與權限
包括維護地方秩序、執行中央政策、征收賦稅及處理民生問題,如《儒林外史》中提及地方官需稽查不法行為。
現代擴展理解
在非嚴格曆史語境下,可泛指縣級及以下行政區域的幹部,如縣長、鎮長等,但需注意此用法多為通俗表述。
相關補充
英文常譯為“local official”或“alderman”(特指某些國家的市鎮官員)。
若需更深入的曆史案例或不同朝代職能對比,可參考權威史書或地方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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