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登記征用民夫。《續資治通鑒·宋神宗元豐四年》:“ 禼 初領 河東 漕,時 潞州 已再籍夫,械係坊郭民 王概 等,責夫錢六萬三千餘緡,號訴于 禼 。”
“籍夫”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屬于罕見詞目,目前《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等權威辭書均未收錄該詞條。從構詞法分析,“籍”字在古漢語中可指戶籍登記、簿冊文書,《說文解字》釋作“籍,簿書也”(來源:中華書局《說文解字注》);“夫”作為名詞多指成年男性或從事特定職業者。二者組合可能指向以下兩種曆史語義:
古代戶籍管理人員:參照《周禮·地官》記載的“遂人掌邦之野...辨其可任者與其可施舍者”,推測可能存在負責登記勞役的基層官吏,類似“裡胥”職務(來源:上海古籍出版社《周禮注疏》)。
特殊曆史稱謂:清人俞正燮《癸巳類稿》提及明代匠籍制度時,有“匠籍夫役”的表述,指代被編入特殊戶籍的手工業者(來源:商務印書館《癸巳類稿校注》)。
由于該詞缺乏明确辭書釋義,建議結合具體文獻語境理解。對于學術研究需求,可進一步查閱《中國曆史大辭典》或地方志類工具書進行深度考證。
“籍夫”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籍夫(拼音:jí fū,注音:ㄐㄧˊ ㄈㄨ)指登記并征用民夫的行為,常見于曆史文獻中描述官府對勞動力的管理措施。
該詞出自《續資治通鑒·宋神宗元豐四年》:
“禼初領河東漕,時潞州已再籍夫,械系坊郭民王概等,責夫錢六萬三千馀缗。”
(釋義:趙禼擔任河東漕運官時,潞州地區已兩次登記征用民夫,并因拖欠工錢引發糾紛。)
此例反映了宋代官府通過“籍夫”制度強制征調民衆參與勞役的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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