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称主管地方政务的官员。如知府、知县等。 清 李渔 《奈何天·助边》:“禀老爷,那地方官説,年岁凶荒、民穷财尽,一毫也催徵不起,故此分文无解。”《儒林外史》第二十回:“ 潘三哥 所做的这些事,便是我做地方官,我也是要访拿他的。”《袁世凯演义》第三回:“太监 李莲英 又象过去一样公开收受贿赂……甚至地方官每天所供的御膳也要纳‘宫门费’才肯递上去。”
“地方官”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和语境中有具体含义,以下是综合解释:
基本定义
指旧时主管地方政务的官员,如知府、知县等,负责辖区内的行政、司法、税收等事务。例如清代李渔的《奈何天》中提到地方官需处理灾荒催征等事务,体现了其职责范围。
历史演变
职责与权限
包括维护地方秩序、执行中央政策、征收赋税及处理民生问题,如《儒林外史》中提及地方官需稽查不法行为。
现代扩展理解
在非严格历史语境下,可泛指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的干部,如县长、镇长等,但需注意此用法多为通俗表述。
相关补充
英文常译为“local official”或“alderman”(特指某些国家的市镇官员)。
若需更深入的历史案例或不同朝代职能对比,可参考权威史书或地方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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