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ess for payment of debts] 強迫借債人在無力償還時還清所借債務
嚴厲地催讨債款。《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五:“那 衛朝奉 也不是不要莊房,也不是真要銀子,見 陳秀才 十分窘迫,隻是逼債,不怕那莊子不上他的手。” 清 胡文英 《吳下方言考》卷七:“ 吳 諺謂逼債為寁。”《中國歌謠資料·農民+痛苦》:“逼租逼債賣兒女,百年老後無依靠呵!”
逼債,指債權人以強硬手段逼迫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基礎釋義
指債權人采取威脅、恐吓、騷擾等強制性手段,迫使債務人立即或超額償還債務。這種行為常伴隨言語脅迫、人身騷擾、公開侮辱等非法方式,超出合法催收範圍(《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二、法律語境延伸
在法律框架下,逼債特指違反《民法典》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暴力或軟暴力催收行為。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
三、社會影響層面
逼債行為易引發惡性社會事件,如: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間借貸風險治理研究報告》)
四、合法催收的邊界
需區别于依法進行的債務催收:
(參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68條催收規範)
注:本文釋義綜合《現代漢語詞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律依據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0條(禁止高利放貸)、第1184條(侵害人身權益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等相關條款。
“逼債”是一個漢語詞彙,指通過強迫或極端手段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指債權人采取強硬方式(如威脅、頻繁催讨等)迫使債務人還清欠款,尤其在債務人無力償還時仍持續施壓。
擴展含義中,也可比喻對他人進行過度索取或情感上的壓迫(如“人情債”)。
行為特征
實際債務場景
文學與曆史記載
如需進一步了解詞語用法,可參考《初刻拍案驚奇》或現代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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