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統治者向南方少數民族以贖罪的名義征斂財物。《資治通鑒·宋明帝泰豫元年》:“ 攸之 賧罰羣蠻太甚,又禁 五溪 魚鹽,蠻怨叛。” 胡三省 注引 何承天 《纂文》:“賧,蠻夷贖罪貨也。”
“赕罰”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語義色彩的複合詞,由“赕”和“罰”兩個語素構成。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赕”本指古代南方少數民族以財物贖罪的行為,後引申為貢納、進獻財物;而“罰”指懲處、責罰。兩者結合後,“赕罰”特指古代社會通過繳納財物來抵免刑罰的制度,常見于中國古代法律體系和少數民族習慣法中。例如《後漢書·南蠻傳》記載:“殺人者得以倓錢贖死”,其中“倓”即“赕”的通假用法,體現了早期贖刑制度的特點。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赕”在《說文解字》中未被收錄,但《玉篇·貝部》明确标注:“赕,蠻夷贖罪貨也”,說明其作為法律術語的專屬性。該制度在唐宋時期發展為系統的“贖刑”體系,《唐律疏議》規定五刑皆可依律收贖,但需根據犯罪情節和身份等級區别對待。現代民族學研究顯示,類似制度在傣族、彜族等少數民族傳統法規中仍有遺存,如西雙版納傣族法規中的“洗寨子”儀式即包含財物贖罪的内涵。
語言學層面,“赕罰”屬于并列式合成詞,兩個語素保持獨立語義但共同構成新概念。其使用範圍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和時代性,現代漢語中已鮮少使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和民族志研究領域。該詞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以財代刑”的治理思維,以及中央王朝與邊疆民族在法制層面的互動關系。
“赕罰”是一個較為生僻的曆史詞彙,主要用于描述古代統治者對南方少數民族的特殊征斂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赕罰”指古代統治者以贖罪名義向南方少數民族強制征收財物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兩方面:
主要見于南北朝至唐宋時期:
字 | 古義 | 在複合詞中的作用 |
---|---|---|
赕 | 西南少數民族的貢賦稱謂 | 強調征斂的"名義" |
罰 | 對輕微過錯的懲戒 | 強調強制執行的"手段" |
注:該詞權威釋義主要源自古籍用例,現代字詞典多未收錄。由于涉及古代民族政策,具體實施形式可能因時因地而異,建議研究時結合具體曆史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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