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统治者向南方少数民族以赎罪的名义征敛财物。《资治通鉴·宋明帝泰豫元年》:“ 攸之 賧罚羣蛮太甚,又禁 五溪 鱼盐,蛮怨叛。” 胡三省 注引 何承天 《纂文》:“賧,蛮夷赎罪货也。”
“赕罚”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语义色彩的复合词,由“赕”和“罚”两个语素构成。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赕”本指古代南方少数民族以财物赎罪的行为,后引申为贡纳、进献财物;而“罚”指惩处、责罚。两者结合后,“赕罚”特指古代社会通过缴纳财物来抵免刑罚的制度,常见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和少数民族习惯法中。例如《后汉书·南蛮传》记载:“杀人者得以倓钱赎死”,其中“倓”即“赕”的通假用法,体现了早期赎刑制度的特点。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赕”在《说文解字》中未被收录,但《玉篇·贝部》明确标注:“赕,蛮夷赎罪货也”,说明其作为法律术语的专属性。该制度在唐宋时期发展为系统的“赎刑”体系,《唐律疏议》规定五刑皆可依律收赎,但需根据犯罪情节和身份等级区别对待。现代民族学研究显示,类似制度在傣族、彝族等少数民族传统法规中仍有遗存,如西双版纳傣族法规中的“洗寨子”仪式即包含财物赎罪的内涵。
语言学层面,“赕罚”属于并列式合成词,两个语素保持独立语义但共同构成新概念。其使用范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时代性,现代汉语中已鲜少使用,主要见于历史文献和民族志研究领域。该词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以财代刑”的治理思维,以及中央王朝与边疆民族在法制层面的互动关系。
“赕罚”是一个较为生僻的历史词汇,主要用于描述古代统治者对南方少数民族的特殊征敛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赕罚”指古代统治者以赎罪名义向南方少数民族强制征收财物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包含两方面:
主要见于南北朝至唐宋时期:
字 | 古义 | 在复合词中的作用 |
---|---|---|
赕 | 西南少数民族的贡赋称谓 | 强调征敛的"名义" |
罚 | 对轻微过错的惩戒 | 强调强制执行的"手段" |
注:该词权威释义主要源自古籍用例,现代字词典多未收录。由于涉及古代民族政策,具体实施形式可能因时因地而异,建议研究时结合具体历史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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