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掌管刑獄的官署。 秦 漢 置廷尉,掌刑辟。 北齊 設大理寺,曆代至 清 皆相沿。 明 清 與刑部、都察院為三法司,會同處理重大的司法案件。參閱《隋書·百官志中》、《清通典·職官五》。
大理寺是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的核心機構,專司刑獄案件審理,其職能與演變體現了傳統法治文化特征。根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該機構肇始于北齊時期(公元550-577年),初設時取“古謂掌刑曰理”之意命名,承擔“審核天下刑名”的重要職責。
在職能架構上,大理寺主要包含三大核心工作:一是複審地方呈報的重大案件,二是複核死刑判決,三是通過“三司會審”機制與刑部、都察院形成權力制衡。據《古代中國司法制度研究》所述,唐代大理寺需将流刑以上案件的審理結果移送刑部複核,形成“大理初斷,刑部覆核,禦史台監察”的司法流程。
機構演變過程可分為四個階段:北齊初創時位列九卿;隋唐時期确立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宋代增設“詳斷官”等職官強化專業審判;明清時期與刑部形成“大理寺駁正,刑部審判”的分工體系。這種演變在《曆代官職考》中有詳細記載,明代大理寺卿官階定為正三品,下設左右少卿等官員。
文化影響層面,大理寺的“慎刑”理念衍生出“三複奏”“秋審”等制度,其建築布局講究“左祖右社”的禮制規範。現存的北京大理寺遺址仍保留明代建築格局,見證着中國古代司法文明的演進軌迹。
大理寺是中國古代重要的司法機構,其含義與職能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審判機關,主要負責刑獄案件審理,相當于現代最高法院。其名稱中的“寺”并非宗教場所,而是古代官署名,與太常寺、光祿寺等同屬國家機構。
作為九卿官署之一,大理寺直接對皇帝負責,辦公地點常設于皇宮附近,便于君主監督司法。其判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在明清時期實際審判權逐漸被刑部分割,主要職能轉向複核。
“大理”意為“大道理”,象征司法公正;“寺”源自秦漢“九卿”官署制度,指國家機構(如漢代太常寺、光祿寺)。這一命名體現了古代“以禮入法”的治理思想。
注:以上内容綜合了漢典、曆史研究網站及古代職官考據資料,完整信息可查閱相關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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