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隋 唐 時期給各官署以所收地租補充辦公經費的公田。 隋文帝 開皇 九年(公元5 * ),诏給外官公廨田,為公廨田名稱之始。 唐 制内外各官署均依照等級高低,分别給予公廨田。在京官署公廨田自二十六頃至二頃,在外諸州公廨田自四十頃至一頃。官吏解職,移交後任。公廨田租給農民耕種,苛收地租。 唐 以後無給公廨田的記錄。
公廨田是中國古代官府所有的一種特殊類型的田産,其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官府行政運作所需的經費開支。以下從漢語詞典及曆史制度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公廨田指由國家分配給各級官府(如中央機構、地方州縣)的官田,所有權屬于官府,不屬于私人。官府通過出租這些田地收取地租(通常為實物或貨币),所得收入專項用于支付該官署的日常行政開銷、官吏的部分俸祿補貼及公務接待等費用。其本質是古代政府通過土地收益維持行政運轉的一種財政手段。
公廨田的租入是古代官府重要的非稅財政收入來源之一。其收益主要用于:
公廨田制度在唐代趨于系統化,按官府等級分配定額田畝:
官府通常委派屬吏(如"田曹參軍")管理公廨田,負責招佃、收租及賬目核算。租率一般低于私田,但需确保官府穩定收益。部分時期因管理不善,出現過強征民戶耕種或侵吞田租的弊端。
權威參考來源:
公廨田是中國隋唐時期的一種官田制度,主要用于補充官署的辦公經費。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定義與功能
公廨田是政府分配給中央及地方官署的田地,其地租收入用于支付衙門的日常開支。該制度起源于北魏的職分田制度,隋文帝開皇九年(589年)正式确立名稱,唐代進一步完善。
分配規則
運營與影響
田地通常租給農民耕種,收取地租作為經費。但部分官員借此侵占民田,導緻百姓負擔加重。唐代以後,這一制度逐漸消失,未見後續記載。
詞源與引申義
“公廨”指官署,“田”為耕地。該詞後來也衍生出官員濫用職權侵占財産的負面含義。
公廨田是隋唐財政體系的重要部分,通過土地收益保障行政運轉,但也存在貪腐隱患。其制度設計反映了古代“以田養政”的經濟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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