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背盟約。 唐 元結 《管仲論》:“乃共盟曰:有貳約者,當請命天子,廢其驕兇,以立恭順;廢其荒惑,以立明哲。敢不聽者,伐而分之,如初約制定。”
“貳約”是古漢語中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字源和文獻用例兩方面解析:
一、詞義解析
二、複合詞義 “貳約”特指違背既定盟約的行為,常見于先秦文獻。《周禮·秋官·司約》鄭玄注:“貳,變也;約,信也”,可理解為“變更或背棄約定的信諾”(來源:上海古籍出版社《周禮注疏》)。漢代典籍中多用于描述諸侯背棄盟誓,如《春秋公羊傳》僖公二十八年載“貳約失信,天所不佑”(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十三經注疏》)。
三、詞性演變 該詞在魏晉後逐漸式微,現代漢語中已不作為常用詞彙。其語義場被“違約”“背盟”等雙音節詞取代,但仍保留在曆史文獻研究領域(來源:語文出版社《古漢語常用字字典》)。
“貳約”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權威來源綜合解釋如下:
“貳約”指背叛約定或違背盟約的行為。其中“貳”表示變節、背叛(如“貳臣”),“約”指約定、承諾,組合後強調對協議的破壞。
該詞最早見于唐代元結的《管仲論》:“乃共盟曰:有貳約者,當請命天子,廢其驕兇……”(意為:若有人違背盟約,則上報天子廢除其權力)。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管仲論》原文或權威詞典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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