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攛箱 ”。
“撺廂”為古代司法制度術語,指宋代在衙門前設置的投狀箱,亦稱“登聞鼓院”。《宋刑統》載其功能為“令冤抑者擊鼓,或投狀于廂”。該制度允許百姓通過擊鼓或投遞訴狀的方式直訴冤情,後衍生出“撺廂上書”的典故,如《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元豐年間“置鼓于禦街,設撺廂受狀”。明代謝肇淛《五雜俎》評其運作機制為“凡投狀者,需納紙費,吏從廂中取狀以聞”,可見其兼具司法救濟與行政管理的雙重屬性。清代法學家沈家本在《曆代刑法考》中将其定義為“直訴制度之具象化載體”。該詞現已退出口語體系,僅存于法制史研究領域。
“撺廂”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和現代用法來理解:
本義與起源
“撺廂”是“撺箱”的異寫形式,指宋元時期官衙設置的投遞訴狀木箱。告狀者需将狀紙投入箱中,官員開箱受理案件,稱為“撺廂”。例如元代關漢卿《窦娥冤》中描述:“左右喝撺廂”,即衙役高喊開箱審案的動作。
曆史背景
這一制度與古代訴訟程式密切相關,反映了當時“擊鼓鳴冤”的司法流程。據記載,元代官員升堂時,衙役需當衆打開狀箱,以示公開受理案件。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其解釋為成語,釋義為“積極行動、迅速解決問題”,并拆分“撺”為積極、“廂”比喻困境。但此用法缺乏古籍佐證,可能屬于現代引申或誤傳。建議優先采用曆史術語含義。
包乾奔趨并勵碧篠撐塞稱遂稱意趁哄傳房雛鷇點饑點將録東路凍喂方嚴廢熄扶風帳蓋頭構煽刮刮雜雜貫節鬼靈精愰惚怳悢花片金诰搢紳録酒素酒言酒語絕頂峻言爛若披掌理問門緒木腔滂洋偏列擗慄憑億謙毖黔落遷迷曲意迎合三十六天罡室客石樴子耍奸取巧順運思歸引歲月不待人田豕天一調劑替戾岡擿埴索塗銅牙外族香油憲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