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審理,訊問。《元史·刑法志一》:“其鬭訟……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從本管理問。”《水浒傳》第二六回:“原來縣吏都是與 ********* 有首尾的,官人自不必説;因此,官吏通同計較道:‘這件事難以理問。’”
(2).官名。 元 行省有理問所,置理問、副理問等官; 明 清 時為布政使司直屬官員之一。掌勘核刑名。《元史·百官志七》:“理問所,理問二員,正四品;副理問二員,從五品。”《明史·職官志四》:“承宣布政使司……理問所,理問一人,從六品,副理問一人,從七品。”《清史稿·職官志三》:“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省各一人……理問所理問,從六品。”《清史稿·職官志三》:“理問掌推勘刑名。”
“理問”的漢語詞典釋義與曆史考據
“理問”為曆史官職名,亦作動詞指審理、審問。
二字組合即“處理刑獄案件”,後演變為官職名稱。
“理問”始設于元代,為行省屬官,明清沿襲,隸屬布政使司,掌司法刑名:
作動詞時表“審理查問”,屬書面語,現罕用:
“官府理問案情,務求詳實。”(仿古用法)
《漢語大詞典》釋為“審理,審問”,引《二刻拍案驚奇》卷四:“明日府中理問,定然嚴審。”
參考資料
“理問”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指對案件或糾紛進行審查和問詢的過程。例如:
為元、明、清三代設置的司法相關官職:
該詞現代已不常用,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中。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元史·百官志》《明史·職官志》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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