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eudal provincial or prefectural governor] 古代官名,自漢設立本為監察郡縣的官員,宋元以後沿用為一州長官的别稱
古代官名。原為朝廷所派督察地方之官,後沿為地方官職名稱。 漢武帝 時,分全國為十三部(州),部置刺史。 成帝 改稱州牧, 哀帝 時複稱刺史。 魏 晉 于要州置都督兼領刺史,職權益重。 隋炀帝 、 唐玄宗 兩度改州為郡,改稱刺史為太守。後又改郡為州,稱刺史,此後太守與刺史互名。 宋 于州置知州,而無刺史職任,刺史之名僅為武臣升遷之階。 元 明 廢名, 清 僅用為知州之别稱。《漢書·百官公卿表上》:“ 武帝 元封 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秩六百石,員十三人。”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其餘觀察及諸州刺史、縣令、録事、參軍多至每月五十千。” 清 顧炎武 《日知錄·隋以後刺史》:“ 漢 之刺史猶今之巡按禦史; 魏 晉 以下之刺史,猶今之總督; 隋 以後之刺史,猶今之知府及 直隸 知州也。”
刺史是中國古代重要的地方官職,其核心含義與演變如下:
“刺”指檢核問事,“史”為禦史之意。該職源于漢代,最初為中央派遣監察地方的官員,稱“刺禦史”或“刺史”,負責監督郡守、諸侯王的行為。其設立初衷是加強中央集權,防止地方勢力膨脹。
監察職能(漢)
漢武帝分全國為十三州部,每部設刺史一人,依據《六條問事》監察郡國長官,品級雖低(六百石),但可彈劾二千石高官。
來源:《漢書·百官公卿表》(中華書局點校本)。
行政實權化(魏晉南北朝)
刺史逐漸統轄州郡軍政,兼領将軍號,成為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如三國時荊州刺史、兖州刺史均掌兵權。
來源:《三國志·魏書》(中華書局1959年版)。
唐代定型與宋代虛化
唐代刺史為州級長官,宋以後職權被知府、知州取代,漸成虛銜。
來源:《新唐書·職官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影印本)。
刺史制度體現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策略,其從監察官到行政官的轉變,反映了古代官僚體系的動态平衡。著名人物如唐代柳宗元曾任柳州刺史,推動地方文教發展。
權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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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是中國古代重要的地方監察與行政官職,其職能和地位隨朝代演變發生顯著變化。以下從詞源、職能演變、曆史意義三個方面綜合解析:
「刺史」一詞中:
西漢時期(起源階段)
東漢至魏晉(職權擴張)
隋唐時期(行政轉型)
宋元明清(地位弱化)
刺史制度體現了中央集權與地方治理的博弈:
補充說明:刺史制度對後世影響深遠,唐代詩人白居易、杜牧等均曾任刺史,可見該職位在文化治理中的作用。當代省級監察委員會的設置,亦可見曆史監察思想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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