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運漕糧的士兵。《漢書·食貨志上》:“宜糴 三輔 、 弘農 、 河東 、 上黨 、 太原郡 穀足供京師,可以省 關東 漕卒過半。” 明 沉德符 《野獲編·果報·冤報》:“ 蘇州衛 軍人 丁 姓者,曾以小譴收獄中,既得免,忽驟富,充漕卒之長,運糧入京。”
漕卒是古代中國漕運體系中承擔糧食、物資押運任務的專職兵卒群體。這一職業稱謂源于"漕"(水路運輸)與"卒"(兵役人員)的組合,特指受官府征調、具有軍事編制的漕運從業人員。根據《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商務印書館,2015年版)記載,漕卒最早可追溯至秦漢時期的漕運軍事化管理,至隋唐時期形成建制,宋代《夢溪筆談》記載"凡漕卒皆受軍籍,歲運江淮米六百萬石"。
漕卒的主要職責包括護衛漕船安全、監督糧稅運輸、維護運河秩序。其組織架構參照軍隊編制,成員多從沿河州縣征調,需接受劃船、武器使用等專業訓練。元代《經世大典》描述漕卒"衣糧皆仰官給,冬夏有賜",說明其享受國家供給制度。隨着明清漕運制度式微,漕卒群體逐漸演變為民運組織,至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漕運廢止後退出曆史舞台。
該術語常見于古代經濟史文獻,如《宋史·食貨志》載"發漕卒萬人,浚汴河以通漕"。現代研究中,嚴耕望《唐代交通圖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三章詳細考述了唐代漕卒的建制規模與運作機制。中華書局《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1165頁明确将"漕卒"定義為"古代押運漕糧的士兵"。
漕卒是中國古代負責漕糧運輸的士兵或差役,具體解釋如下:
漕卒指專職運輸漕糧的士兵,其中“漕”即漕運(水路運糧),“卒”指服役者或兵士。該詞最早見于《漢書·食貨志》,明代文獻如《野獲編》也多次提及。
漕卒制度與漕運體系密切相關,涉及倉儲(如京師太倉)、河道治理(如疏浚運河)等配套措施,是中國古代經濟命脈的重要組成部分。該制度在清代逐漸被“漕幫”等民間組織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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