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adopt a young relative]∶将自己的兒子給無子的兄弟、堂兄弟或親戚做兒子
小虎過繼給他三叔家已二十年了
(2) [have one's child adopted by a relative]∶沒有兒子的人把兄弟、堂兄弟或親戚的兒子收養為自己的兒子
猶過房。 元 紀君祥 《趙氏孤兒》第四折:“有 程嬰 的孩兒,因為過繼與我,喚做 屠成 。”《紅樓夢》第九一回:“他就是我的過繼兄弟,本住在屯裡,不慣見人。” 李劼人 《死水微瀾》第五部分二:“一來拜年,二來也是商量過繼承主的事。”
過繼(guò jì)是漢語中的一個傳統法律與宗法概念,指在無子嗣的情況下,将同宗族或家族中其他分支的晚輩(通常為男性)收為養子,以繼承家業、延續香火的行為。其核心包含兩層含義:
宗法繼承關系
指将兄弟、堂兄弟或其他同宗晚輩的兒子收養為自己的兒子,使被收養者獲得嗣子身份,承擔祭祀祖先、繼承財産的責任。這一行為需符合宗族倫理和傳統禮法,常見于中國古代及近代社會結構。
權利義務轉移
過繼後,養父母對養子承擔撫養義務,養子則需履行贍養義務并享有財産繼承權。在傳統法律中(如明清律例),過繼需經家族長輩見證并訂立文書,以确保繼承關系的合法性。
現代法律視角
當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将過繼納入收養制度規範,要求符合法定收養條件(如收養人無子女、被收養人未成年等),并需通過民政部門登記方可成立法律效力,與傳統宗法習俗形成區别。
文化與社會意義
過繼反映了中國傳統宗族制度中“血脈延續”與“家族延續”的雙重需求,常見于曆史文獻如《紅樓夢》(賈琏過繼賈赦之子)等文學作品中,體現了宗法社會對子嗣傳承的重視。
參考來源:
過繼是中國傳統宗族制度中的一種特殊收養行為,主要用于延續家族香火或解決無子嗣問題。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過繼(亦稱“過房”“過嗣”)指将子女送給無子的親屬(如兄弟、堂兄弟)作為後嗣,或收養親屬子女為子嗣的行為。分為兩種形式:
隨着宗族觀念淡化,過繼逐漸轉向法律收養,強調贍養與繼承義務,手續簡化。例如再婚家庭形成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受法律保護但易産生家庭矛盾。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法律程式或地域習俗細節,可參考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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