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即絘布。對市肆所征的稅。《周禮·地官·廛人》:“掌斂市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於泉府。” 鄭玄 注:“布,泉也。 鄭司農 雲:‘絘布,列肆之稅布。’” 陸德明 釋文:“絘……本或作‘次’。”《續資治通鑒·宋神宗熙甯七年》:“ 安石 曰:‘古非特什一之稅而已,市有泉府之官,山林、川澤有虞衡之官,有次布、總布、質布、廛布之類甚衆。’”
(2).質量較規定标準差的棉麻等織品。
次布在漢語中的解釋主要包含以下兩個義項:
粗劣的布匹
《漢語大詞典》指出,“次布”指質地較差的紡織品,常與“上布”相對,形容織造工藝或材料未達優質标準。例如《周禮·地官》記載的“斂市布”制度中,“次布”屬于市場流通的低檔商品。
古代稅賦名目
《說文解字注》提到,漢代曾将“次布”作為貨币代稱,用于特定地區的賦稅征收。《漢書·食貨志》亦載,王莽時期推行“五均六筦”政策,其中“次布”為市稅種類之一,按商品等級劃分稅率。
“次布”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雙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古代稅收名稱
指古代對市肆征收的稅種,又稱“絘布”。這一用法最早見于《周禮·地官·廛人》,鄭玄注:“絘布,列肆之稅布。” 宋代文獻《續資治通鑒》中也有相關記載。
質量較差的紡織品
指棉、麻等織品中未達到規定質量标準的次等品。例如:“次品布料的耐用性較低。”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稅制或紡織品标準,可參考《周禮》等典籍或經濟史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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