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酷刑。割剮屍體。 元 高文秀 《渑池會》第一折:“若拏将回來,我将他剉屍萬段。”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刑部·宮婢肆逆》:“你們既打問明白,不分首從,便都拏去,依律淩遲處死,剉屍梟首,示衆盡法。”《清史稿·理密親王允礽傳》:“又以 鎮國公 景熙 首告貪婪不法諸事,未決,死於獄,命剉屍焚之。”
锉屍是中國古代一種針對已故罪犯的極端刑罰,屬于“戮屍刑”的衍生形式,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時期。該刑罰的執行方式為:在罪犯死亡後,用特制刀具對其遺體進行肢解或切割,以達到“毀其形體”的懲戒目的。
從刑罰性質來看,锉屍具有三重法律功能:
該刑罰的存續與宗法制度密切相關,《禮記·檀弓》強調“身體發膚,受之父母”,锉屍實質上構成了對孝道倫理的雙重否定。隨着清末法制改革,1905年《大清現行刑律》正式廢除該項酷刑
(本文核心内容援引自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古代刑罰制度考》、中華書局《曆代刑法志》及國家圖書館藏《刑部檔案彙編》)
“锉屍”是中國古代的一種酷刑,指對已處決的犯人屍體進行割剮等毀損行為,具體解釋如下:
定義與性質
锉屍屬于“死後刑罰”,即在犯人被處決後對其屍體進行二次毀損,通常包括肢解、焚燒、懸挂示衆等。這一刑罰帶有強烈的震懾和侮辱性質,常見于謀逆、弑君等重罪。
曆史背景與實施
該刑罰在元、明、清三朝均有記載。例如明代《野獲編》提到對弑君未遂的宮女“淩遲處死,剉屍枭首”,清代《清史稿》記載宗室案件中對景熙“剉屍焚之”,說明其多用于政治重案。
文獻例證
元代雜劇《渑池會》中“剉屍萬段”的台詞,以及明代《野獲編》、清代官方史料的記載,均反映出這一刑罰的殘酷性和儀式化特征。
需注意,锉屍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屬于特定曆史階段的産物。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刑罰體系,可查閱《中國法制史》等專業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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