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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意思、打官司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打官司的解釋

(1) [go to law;carry on lawsuit;file suit;go to court]∶訴諸法律,提起訴訟

(2) [squabble] [口]∶争論,争執

詳細解釋

訴訟的俗稱。《新編五代史平話·梁史上》:“ 朱溫 與 劉文政 商量:‘咱若久留此處,必定帶纍 劉崇 打官司,不如落草閃避。’” 元 無名氏 《抱妝盒》第三折:“喒兩個對詞。對詞,恰便似打官司。”《官場現形記》第十一回:“合同一張是假的,原是預備打官司的。” 吳晗 《況鐘和周忱》:“遭到冤枉要打官司。”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打官司"的漢語詞典釋義

"打官司"是漢語常用口語,指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糾紛或争議的行為,常見于法律語境中。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官司"原指古代官府審理案件的過程,現代引申為訴訟活動,"打"在此處表示"進行、參與"的動詞含義。

從法律程式角度,該詞涵蓋三個階段:

  1. 起訴與應訴: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被告依法答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2條啟動訴訟程式。
  2. 舉證與審理:雙方提供證據,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審查事實,開展法庭調查與辯論。
  3. 判決與執行:法院作出裁決後,敗訴方需履行裁判結果,若拒不執行可申請強制執行,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6條。

該詞常用于民事糾紛(如合同争議、婚姻財産分割)、刑事案件(如公訴案件)及行政訴訟(如公民訴政府行為)中,體現民衆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的意識。需注意,"打官司"屬非正式表達,正式文書中需使用"提起訴訟""參與訴訟"等規範術語。

在傳統語言文化中,"官司"一詞最早見于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反映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對現代漢語的深遠影響。當代法律體系下,該詞強調公民運用司法權保障合法權益的法治精神。

網絡擴展解釋

“打官司”是民間對訴訟活動的通俗說法,指當事人通過法律程式向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提出訴求,以解決争議或維護權益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性質

打官司對應的法律術語是“訴訟”,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當事人等依照法律,解決刑事責任或民事、行政糾紛的活動。其核心特點是需在法院主持下進行,其他機構(如調解組織)的争議解決不屬訴訟範疇。

2.主要類型

根據案件性質,訴訟分為三類:

3.基本流程

以民事訴訟為例,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1. 立案: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
  2. 受理:法院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3. 開庭:雙方舉證、質證、辯論;
  4. 判決:法院依法作出裁決;
  5. 執行:敗訴方履行判決義務。

4.舉證責任

通常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特殊情形下由被告舉證,例如:

5.意義與特點

如需更具體的法律程式或案例解讀,可參考法院官網或專業法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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