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go to law;carry on lawsuit;file suit;go to court]∶訴諸法律,提起訴訟
(2) [squabble] [口]∶争論,争執
訴訟的俗稱。《新編五代史平話·梁史上》:“ 朱溫 與 劉文政 商量:‘咱若久留此處,必定帶纍 劉崇 打官司,不如落草閃避。’” 元 無名氏 《抱妝盒》第三折:“喒兩個對詞。對詞,恰便似打官司。”《官場現形記》第十一回:“合同一張是假的,原是預備打官司的。” 吳晗 《況鐘和周忱》:“遭到冤枉要打官司。”
"打官司"的漢語詞典釋義
"打官司"是漢語常用口語,指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糾紛或争議的行為,常見于法律語境中。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官司"原指古代官府審理案件的過程,現代引申為訴訟活動,"打"在此處表示"進行、參與"的動詞含義。
從法律程式角度,該詞涵蓋三個階段:
該詞常用于民事糾紛(如合同争議、婚姻財産分割)、刑事案件(如公訴案件)及行政訴訟(如公民訴政府行為)中,體現民衆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的意識。需注意,"打官司"屬非正式表達,正式文書中需使用"提起訴訟""參與訴訟"等規範術語。
在傳統語言文化中,"官司"一詞最早見于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反映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對現代漢語的深遠影響。當代法律體系下,該詞強調公民運用司法權保障合法權益的法治精神。
“打官司”是民間對訴訟活動的通俗說法,指當事人通過法律程式向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提出訴求,以解決争議或維護權益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打官司對應的法律術語是“訴訟”,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當事人等依照法律,解決刑事責任或民事、行政糾紛的活動。其核心特點是需在法院主持下進行,其他機構(如調解組織)的争議解決不屬訴訟範疇。
根據案件性質,訴訟分為三類:
以民事訴訟為例,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通常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特殊情形下由被告舉證,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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