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指棍杖之類,引申為拷打。《文選·司馬遷<報任少卿書>》:“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關木索被箠楚受辱。” 李善 注:“箠與棰同,以之笞人,同謂之‘箠楚’。箠、楚皆杖木之名也。” 唐 元稹 《授劉悟檢校司空幽州節度使制》:“守臣嬰疾,幕吏擅權,撓政行私,虧恩剝下,過為箠楚,妄作威稜。” 明 屠隆 《昙花記·閻君勘罪》:“ 伏後 ,你可手執鐵鞭,親行箠楚。” 郭沫若 《<孔雀膽>後記》:“ 鄭回 的教育很嚴, 鳳迦異 和 異牟尋 ,都要受他的箠楚。”
箠楚(chuí chǔ)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專指刑具或杖刑,常見于曆史文獻與法律語境。以下從釋義、來源及用法三方面詳述:
字義分解
合義:以竹木刑具施行杖責,泛指鞭笞之刑。
引申含義
除具體刑具外,箠楚亦象征刑罰的嚴酷性,常見于描述司法懲戒或體罰制度。如《漢書·路溫舒傳》言“箠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強調刑訊逼供的壓迫性。
經典用例
“吏治榜笞數千,刺爇,身無完者,終不複言。”司馬貞《索隱》引注:“榜,音彭,謂箠楚也。”(描述酷刑逼供場景)
“羊子感其言,複還終業,遂七年不返。妻常躬勤養姑,又遠饋羊子……或有箠楚相加,終無怨色。”(反映家法懲戒)
制度關聯
漢代以降,箠楚被納入律法體系。《漢書·刑法志》載“笞者,箠長五尺”,規定刑具形制;至《唐律疏議》,更細化杖刑等級,如“笞十至五十,用楚荊”。
定義:“箠楚,杖刑;鞭打。”引《史記》《漢書》等例證。
釋“楚”為“荊杖”,并注“箠楚”為“杖擊之刑”。
強調其作為法律術語的專指性,例舉《後漢書》用法。
(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辭源》等權威辭書,文獻例證引自二十四史原典)
“箠楚”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析:
詞源與字義
“箠”同“棰”,指木棍或鞭子;“楚”本指荊條,古代常作為刑具。兩者組合後,“箠楚”原指棍杖類刑具,後引申為拷打、鞭刑的行為。例如《報任少卿書》中“被箠楚受辱”,即指遭受杖刑淩辱。
曆史用例
文化與社會背景
該詞反映了古代刑罰制度的嚴酷性,常見于曆史文獻中,多用于批判官吏苛政或強調紀律的嚴苛手段。
“箠楚”本義為杖刑工具,引申為拷打行為,是古代法律與懲戒文化的重要體現。需注意其現代語境中多用于曆史研究或文學描寫,已不具實際刑罰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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