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指棍杖之类,引申为拷打。《文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关木索被箠楚受辱。” 李善 注:“箠与棰同,以之笞人,同谓之‘箠楚’。箠、楚皆杖木之名也。” 唐 元稹 《授刘悟检校司空幽州节度使制》:“守臣婴疾,幕吏擅权,挠政行私,亏恩剥下,过为箠楚,妄作威稜。” 明 屠隆 《昙花记·阎君勘罪》:“ 伏后 ,你可手执铁鞭,亲行箠楚。” 郭沫若 《<孔雀胆>后记》:“ 郑回 的教育很严, 凤迦异 和 异牟寻 ,都要受他的箠楚。”
箠楚(chuí chǔ)是古代汉语中的复合词,专指刑具或杖刑,常见于历史文献与法律语境。以下从释义、来源及用法三方面详述:
字义分解
合义:以竹木刑具施行杖责,泛指鞭笞之刑。
引申含义
除具体刑具外,箠楚亦象征刑罚的严酷性,常见于描述司法惩戒或体罚制度。如《汉书·路温舒传》言“箠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强调刑讯逼供的压迫性。
经典用例
“吏治榜笞数千,刺爇,身无完者,终不复言。”司马贞《索隐》引注:“榜,音彭,谓箠楚也。”(描述酷刑逼供场景)
“羊子感其言,复还终业,遂七年不返。妻常躬勤养姑,又远馈羊子……或有箠楚相加,终无怨色。”(反映家法惩戒)
制度关联
汉代以降,箠楚被纳入律法体系。《汉书·刑法志》载“笞者,箠长五尺”,规定刑具形制;至《唐律疏议》,更细化杖刑等级,如“笞十至五十,用楚荆”。
定义:“箠楚,杖刑;鞭打。”引《史记》《汉书》等例证。
释“楚”为“荆杖”,并注“箠楚”为“杖击之刑”。
强调其作为法律术语的专指性,例举《后汉书》用法。
(释义综合《汉语大词典》《辞源》等权威辞书,文献例证引自二十四史原典)
“箠楚”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析:
词源与字义
“箠”同“棰”,指木棍或鞭子;“楚”本指荆条,古代常作为刑具。两者组合后,“箠楚”原指棍杖类刑具,后引申为拷打、鞭刑的行为。例如《报任少卿书》中“被箠楚受辱”,即指遭受杖刑凌辱。
历史用例
文化与社会背景
该词反映了古代刑罚制度的严酷性,常见于历史文献中,多用于批判官吏苛政或强调纪律的严苛手段。
“箠楚”本义为杖刑工具,引申为拷打行为,是古代法律与惩戒文化的重要体现。需注意其现代语境中多用于历史研究或文学描写,已不具实际刑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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