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年 藏 曆正、二月在 拉薩 ********* 舉行的祈禱法會。 宗喀巴 于 明 永樂 七年始創。正月舉行的法會規模較大,俗稱“傳大召”;二月的較小,俗稱“傳小召”。
"傳召"是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的合成詞,其釋義需結合曆史語境與當代用法。根據權威辭書及文化研究資料,該詞主要包含以下兩個義項:
一、宗教文化層面 特指藏傳佛教年度法會制度,全稱"傳召大法會"。該宗教活動始于1409年宗喀巴大師創立的拉薩祈願大法會,每年藏曆正月初三至廿五舉行,包含辯經、誦經、祈福等儀式。現代語境中可代指藏傳佛教的重要宗教集會,如《宗教文化術語解析》記載:"傳召期間,僧衆通過辯經考核獲取佛學學位"。
二、司法行政層面 指司法機關依法傳喚案件相關人員,常見于法律文書。此用法源自古代"傳票召見"的行政程式,《現代漢語規範詞典》釋義為"通過法定程式傳喚被召人"。例如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可對被告實施傳召,此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有明确程式規定。
詞源演變方面,"傳"本義為驿站車馬,引申為傳遞信息;"召"甲骨文字形呈雙手捧物狀,表召集之意。二字結合最早見于元代公文,明代成為正式司法術語,清代隨政教合一制度衍生宗教含義。當代語言應用中,宗教義項常見于文化報道,司法義項則多用于法律領域。
“傳召”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指在拉薩大昭寺舉行的傳統法會,由格魯派創始人宗喀巴于1409年創立。
指通過傳令或召集的方式聚集人員,常見于法律或組織管理場景。例如:
該詞在宗教領域使用更頻繁,其他語境下需結合上下文明确具體指向。如需進一步了解法會細節,可參考藏曆節慶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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