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懲戒;警戒。 唐 韓愈 《讀東方朔雜事》詩:“ 方朔 不懲創,挾恩更矜誇。” 宋 陸遊 《條對狀》:“蓋封王始於 漢 初……後世懲創其失, 魏 、 晉 、 隋 、 唐 ,皆起草昧,有天下,豈無功臣,止於公侯而已。”《金史·雷淵傳》:“ 淵 為人軀幹雄偉……遇不平則疾惡之氣見于顔間,或嚼齒大駡不休,雖痛自懲創,然亦不能變也。” 明 方孝孺 《與趙伯欽書》之二:“每觀古人道德事功之盛,慙悔攻中,若無所自容。以是深自懲創,不敢有所作。”
(2).懲罰;懲治。 宋 蘇轍 《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銘》:“然庸僧猾商,敢擅招誘外夷,邀求厚利,為國生事,其漸不可長,宜痛加懲創。”《元典章·聖政二·明政刑》:“ 賀伯顔 輕侮詔書,殊乖臣禮,不加懲創,曷示等威!”《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七七回:“這種人也應該懲創懲創他才好。” 郭沫若 《盲腸炎·為“五卅”慘6*案怒吼》:“我們有唯一的懲創他們的武器,便是實際和他們經濟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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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創(chénɡ chuànɡ)是漢語中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複合詞,由“懲”與“創”組合而成,其核心意義既包含懲戒、懲罰,也包含創傷、打擊的意味。以下從權威辭書和古籍用例角度詳細解析:
“懲”的本義
指警戒、處罰,使人因過錯而受到責罰以吸取教訓。《漢語大詞典》釋“懲”為“懲戒;處罰”,如《詩經·魯頌·泮水》中“懲爾兇慝”即取此義。
“創”的引申義
此處“創”讀作“chuànɡ”,通“戕”,意為傷害、創傷。《辭源》注“創”有“傷害,打擊”之義,如《漢書·薛宣傳》“創艾百姓”中的用法。
複合詞“懲創”的整合義
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注《孟子·滕文公下》“懲創人之逸志”,指以懲戒約束放縱之心。
例:《明史·楊漣傳》載魏忠賢“懲創善類”,指對正直之士進行殘酷迫害。
儒家經典用例
《孟子·滕文公下》雲:“懲創人之逸志。”朱熹注解:“懲,戒也;創,傷也。戒傷其放逸之心。”(注:此處指代《四書章句集注》釋義,下同)
史書中的政治語境
《明史·列傳第一百三十二》載:“(魏忠賢)懲創士類,毒遍海内。”此處強調以暴力手段摧殘文人集團,兼具肉體與精神打擊的雙重含義。
文學作品的引申
魯迅《墳·摩羅詩力說》曾用“懲創”批判舊制度對人性的摧殘,延續了“創傷性懲戒”的古義。
現代漢語中,“懲創”一詞使用頻率較低,多見于曆史文獻或學術論述,側重表達“通過嚴厲手段實現懲戒”或“造成深刻創傷”的複合意圖。其權威釋義可參考以下來源:
結語
“懲創”作為古漢語複合詞,融合了行為懲戒與結果創傷的雙重語義,在曆史文本中多用于描述政治鎮壓、道德規訓等嚴肅語境。其釋義需結合具體文獻,方能準确理解懲戒與傷害的交織内涵。
“懲創”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chéng chuàng,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懲戒與警戒
指通過懲罰手段使人受到警示,從而避免再犯錯誤。例如唐代韓愈在《讀東方朔雜事》中寫道:“方朔不懲創,挾恩更矜誇”,強調對行為的約束與警示作用。
懲罰與懲治
側重于對錯誤行為的直接處罰。如宋代蘇轍在《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銘》中提到“宜痛加懲創”,主張嚴厲懲治不法行為。
反諷與批判
魯迅在《記念劉和珍君》中寫道:“八國聯軍的懲創學生的武功”,以反語揭露暴行的虛僞性,暗含對鎮壓行為的強烈譴責。
自我約束
古代文獻中也有“痛自懲創”的表述(如《金史·雷淵傳》),指通過自我反思糾正錯誤。
“懲創”兼具警示與懲治的雙重含義,具體語境中需結合曆史背景或文學意圖理解。如需進一步探讨古文例句或現代用法,可參考權威詞典或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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