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惩戒;警戒。 唐 韩愈 《读东方朔杂事》诗:“ 方朔 不惩创,挟恩更矜夸。” 宋 陆游 《条对状》:“盖封王始於 汉 初……后世惩创其失, 魏 、 晋 、 隋 、 唐 ,皆起草昧,有天下,岂无功臣,止於公侯而已。”《金史·雷渊传》:“ 渊 为人躯干雄伟……遇不平则疾恶之气见于颜间,或嚼齿大駡不休,虽痛自惩创,然亦不能变也。” 明 方孝孺 《与赵伯钦书》之二:“每观古人道德事功之盛,慙悔攻中,若无所自容。以是深自惩创,不敢有所作。”
(2).惩罚;惩治。 宋 苏辙 《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然庸僧猾商,敢擅招诱外夷,邀求厚利,为国生事,其渐不可长,宜痛加惩创。”《元典章·圣政二·明政刑》:“ 贺伯颜 轻侮詔书,殊乖臣礼,不加惩创,曷示等威!”《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七回:“这种人也应该惩创惩创他才好。” 郭沫若 《盲肠炎·为“五卅”惨6*案怒吼》:“我们有唯一的惩创他们的武器,便是实际和他们经济绝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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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创(chénɡ chuànɡ)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双重含义的复合词,由“惩”与“创”组合而成,其核心意义既包含惩戒、惩罚,也包含创伤、打击的意味。以下从权威辞书和古籍用例角度详细解析:
“惩”的本义
指警戒、处罚,使人因过错而受到责罚以吸取教训。《汉语大词典》释“惩”为“惩戒;处罚”,如《诗经·鲁颂·泮水》中“惩尔凶慝”即取此义。
“创”的引申义
此处“创”读作“chuànɡ”,通“戕”,意为伤害、创伤。《辞源》注“创”有“伤害,打击”之义,如《汉书·薛宣传》“创艾百姓”中的用法。
复合词“惩创”的整合义
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注《孟子·滕文公下》“惩创人之逸志”,指以惩戒约束放纵之心。
例:《明史·杨涟传》载魏忠贤“惩创善类”,指对正直之士进行残酷迫害。
儒家经典用例
《孟子·滕文公下》云:“惩创人之逸志。”朱熹注解:“惩,戒也;创,伤也。戒伤其放逸之心。”(注:此处指代《四书章句集注》释义,下同)
史书中的政治语境
《明史·列传第一百三十二》载:“(魏忠贤)惩创士类,毒遍海内。”此处强调以暴力手段摧残文人集团,兼具肉体与精神打击的双重含义。
文学作品的引申
鲁迅《坟·摩罗诗力说》曾用“惩创”批判旧制度对人性的摧残,延续了“创伤性惩戒”的古义。
现代汉语中,“惩创”一词使用频率较低,多见于历史文献或学术论述,侧重表达“通过严厉手段实现惩戒”或“造成深刻创伤”的复合意图。其权威释义可参考以下来源:
结语
“惩创”作为古汉语复合词,融合了行为惩戒与结果创伤的双重语义,在历史文本中多用于描述政治镇压、道德规训等严肃语境。其释义需结合具体文献,方能准确理解惩戒与伤害的交织内涵。
“惩创”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chéng chuàng,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析:
惩戒与警戒
指通过惩罚手段使人受到警示,从而避免再犯错误。例如唐代韩愈在《读东方朔杂事》中写道:“方朔不惩创,挟恩更矜夸”,强调对行为的约束与警示作用。
惩罚与惩治
侧重于对错误行为的直接处罚。如宋代苏辙在《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中提到“宜痛加惩创”,主张严厉惩治不法行为。
反讽与批判
鲁迅在《记念刘和珍君》中写道:“八国联军的惩创学生的武功”,以反语揭露暴行的虚伪性,暗含对镇压行为的强烈谴责。
自我约束
古代文献中也有“痛自惩创”的表述(如《金史·雷渊传》),指通过自我反思纠正错误。
“惩创”兼具警示与惩治的双重含义,具体语境中需结合历史背景或文学意图理解。如需进一步探讨古文例句或现代用法,可参考权威词典或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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