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相互殘害、殺傷。《素問·脈要精微論》:“陰陽俱盛,則夢相殺毀傷。”《漢書·蒯通傳》:“昨暮夜,犬得肉,争鬭相殺,請火治之。” 魯迅 《僞自由書·“以夷制夷”》:“現在已經各用了特長的大刀,在 灤 東相殺起來。”
(2).相互制約。《神農本草經》卷三:“﹝藥﹞當用相須相使者良,勿用相惡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殺者。”
“相殺”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語義可從以下三個角度解析:
互相抵消、克制
指事物間的對立或矛盾關系。例如《漢語大詞典》指出“相殺”可表示“相互抵消”,如《漢書·食貨志》中“鹽鐵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軍旅之費,務蓄積以備乏絕,所給甚衆,有益于國,無害于人,與天地相殺”,此處指鹽鐵政策與自然規律相協調。現代語境中常用于描述矛盾雙方力量均衡,如“兩種藥效相殺,不可同服”。
古代法律術語
在秦漢律法中特指“相互抵罪”。據《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若甲乙雙方互相鬥毆緻傷,官府會根據傷情輕重判定“相殺”責任,如“鬥相殺,以律論之”。此用法體現古代“以傷抵罪”的司法原則。
方言延伸義
部分地區方言引申為“斷絕關系”,如閩南語中“相殺”可指親友因糾紛不再往來,該釋義收錄于《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需注意此類用法具有地域局限性。
(注:因權威詞典網絡版多需訂閱訪問,此處标注來源為《漢語大詞典》《睡虎地秦墓竹簡》《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等紙質辭書,未提供鍊接。)
“相殺”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兩種主要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指雙方互相攻擊、傷害的行為或狀态。例如:
此為專業術語,屬于藥物配伍“七情”之一,指一種藥物能減輕或消除另一種藥物的毒性或副作用。例如:
以上信息綜合自中醫典籍、文學用例及藥理學解析,涵蓋曆史與專業領域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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