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王的诏旨。 南朝 梁 蕭統 《謝敕赉制旨大涅槃經講疏啟》:“後閣應敕, 木佛子 奉宣敕旨。”《新唐書·百官志二》:“五日敕旨,百官奏請施行則用之。”《南海觀音全傳》第十四回:“吾奉 閻君 敕旨,迎接公主遊一十八重地獄。”《南海觀音全傳》第十五回:“吾非虎地,乃 香山 土地,奉上帝敕旨,化身迎接。”
敕旨是中國古代君主诏令文書的一種特殊形式,專指皇帝針對具體事務下達的正式指令。該詞由"敕"與"旨"二字構成:"敕"原指誡勉、告誡,後演變為帝王诏書的專稱;"旨"特指帝王意旨。二者結合後形成固定行政文書類别,具有法律效力。
在文書制度層面,敕旨始見于唐代政務體系。《唐六典》記載:"凡王言之制有七",其中第五類即為敕旨,主要用于臣下奏請後皇帝批答的政務決策。其格式特征包含"敕旨"起首語、具體事務處置意見及"主者施行"等程式化用語,現存敦煌文獻中可見實物例證。
敕旨與其它诏令文書存在制度性區别:相較于面向全國的"制書"、重大決策的"敕書",敕旨更側重具體政務的批複。如《宋史·職官志》所述,敕旨多用于"百司承旨而為程式,奏事請施行者",具有行政批複文書性質。明代《翰林記》記載,敕旨需經内閣票拟、皇帝朱批等嚴格程式,體現其法定效力層級。
從文書學視角分析,敕旨包含三個核心要素:以皇帝名義籤發、針對具體行政事務、具備強制執行力。清代學者趙翼在《陔餘叢考》中特别指出,敕旨的籤發标志着政務決策從咨詢階段轉入執行階段,是古代行政流程的重要節點。
敕旨是中國古代君主或上級機構發布的正式命令或指示,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敕旨由“敕”和“旨”組成,“敕”指帝王诏令,“旨”為帝王意旨,合稱指皇帝對百官奏請政務的批複文件。自唐代起成為官方文書名稱,沿用至清代。
二、用途與功能
三、曆史演變 唐代将敕旨列為七種王言文書之一,規定“百官奏請施行則用之”。宋代以後逐漸簡稱為“旨”,例如“接旨”中的表述。
四、與聖旨的區别 敕旨側重政務批複,而聖旨更廣泛用于封賞、任免等皇權宣告。例如敕旨可能涉及地方稅收調整,聖旨則用于冊封官員或賞賜財物。
五、典型實例
如需查看更多曆史案例或文書格式,可參考《新唐書·百官志》等典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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