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拷打。《書·益稷》“撻以記之” 孔 傳:“笞撻不是者,使記識其過。”《後漢書·崔寔傳》:“右趾者既殞其命,笞撻者往往至死,雖有輕刑之名,其實殺也。” 明 張居正 《與南台長言中不幹外政書》:“ 張進 本一火者耳,酒潑放肆,送内守備笞撻之,革其管事,法如是足矣。” 康有為 《大同書》甲部第一章:“小不如意,呵譴笞撻。”
笞撻(chī tà)是漢語中表示擊打、鞭打的複合動詞,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分析:
一、字詞結構溯源 “笞”從竹部,《說文解字》釋為“擊也”,本指用竹闆施刑,《漢語大詞典》引《睡虎地秦墓竹簡》證其作刑具用。“撻”從手部,《玉篇》注“笞也”,二者組合構成同義複詞,強化擊打含義。
二、基本釋義範疇
三、現代使用規範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标注其為書面語,常見于曆史文獻與文學創作。教育部《異形詞整理表》确認“笞撻”為規範詞形,與“鞭撻”存在語義側重差異,前者強調具象擊打,後者側重抽象批判。
文獻例證: 《東觀漢記·左雄傳》載“辄加笞撻”記錄官吏體罰行為,《明史·刑法志》詳述笞刑規格,均印證該詞在古代法制中的具體應用。
“笞撻”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chī tà,其基本含義為拷打,多用于古代文獻或描述古代刑罰的語境中。以下為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指用鞭、杖等工具擊打身體進行懲罰,屬古代刑罰或懲戒手段。例如《後漢書·崔寔傳》提到:“笞撻者往往至死”,說明其刑罰的殘酷性。
出處與用法
近義詞與反義詞
以上解釋綜合了《漢典》《後漢書》等古籍及權威詞典,暫未采納低權威來源。如需進一步考證,建議查閱《尚書》《後漢書》原文或《漢語大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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