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拷打。《书·益稷》“挞以记之” 孔 传:“笞挞不是者,使记识其过。”《后汉书·崔寔传》:“右趾者既殞其命,笞挞者往往至死,虽有轻刑之名,其实杀也。” 明 张居正 《与南台长言中不干外政书》:“ 张进 本一火者耳,酒泼放肆,送内守备笞挞之,革其管事,法如是足矣。” 康有为 《大同书》甲部第一章:“小不如意,呵谴笞挞。”
笞挞(chī tà)是汉语中表示击打、鞭打的复合动词,其释义可从以下角度分析:
一、字词结构溯源 “笞”从竹部,《说文解字》释为“击也”,本指用竹板施刑,《汉语大词典》引《睡虎地秦墓竹简》证其作刑具用。“挞”从手部,《玉篇》注“笞也”,二者组合构成同义复词,强化击打含义。
二、基本释义范畴
三、现代使用规范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标注其为书面语,常见于历史文献与文学创作。教育部《异形词整理表》确认“笞挞”为规范词形,与“鞭挞”存在语义侧重差异,前者强调具象击打,后者侧重抽象批判。
文献例证: 《东观汉记·左雄传》载“辄加笞挞”记录官吏体罚行为,《明史·刑法志》详述笞刑规格,均印证该词在古代法制中的具体应用。
“笞挞”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为chī tà,其基本含义为拷打,多用于古代文献或描述古代刑罚的语境中。以下为详细解释:
核心含义
指用鞭、杖等工具击打身体进行惩罚,属古代刑罚或惩戒手段。例如《后汉书·崔寔传》提到:“笞挞者往往至死”,说明其刑罚的残酷性。
出处与用法
近义词与反义词
以上解释综合了《汉典》《后汉书》等古籍及权威词典,暂未采纳低权威来源。如需进一步考证,建议查阅《尚书》《后汉书》原文或《汉语大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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