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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妻的意思、出妻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出妻的解釋

(1).休棄妻子。《孟子·離婁下》:“出妻屏子,終身不養焉。”《荀子·解蔽》:“ 孟子 惡敗而出妻,可謂能自彊矣。” 楊倞 注:“ 孟子 惡其敗德而出其妻。” 宋 王栐 《燕翼诒謀錄》卷二:“士大夫之家,不幸出妻,為之子者,非其親生,猶可不服。” 清 方苞 《書孝婦魏氏詩後》:“近世士大夫百行不怍,而獨以出妻為丑,閭閻化之,由是婦行放佚而無所忌。”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裡事·倪文正公與弟獻汝二書》:“出妻乃人倫不幸之事, 文正 偉人,何以有此?”

(2).指被休棄的妻子。《儀禮·喪服》:“出妻之子為母期。” 南朝 梁簡文帝 《大堤》詩:“出妻工織素,妖姬慣數錢。”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裡事·倪文正公與弟獻汝二書》:“先生不得已,以 陳 為出妻。”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出妻"是古代漢語中的特定稱謂,指被丈夫休棄的妻子。該詞蘊含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夫權特征,需結合曆史語境理解其法律與社會含義:


一、核心釋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出妻”指被丈夫休棄的妻子,其行為稱為“出”或“休妻”。此制度源于周代禮制,後納入法律體系(如唐律),丈夫可單方面以“七出”為由解除婚姻。

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卷第135頁。


二、法律依據與程式

古代休妻需符合“七出”之條(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并履行“三不去”的限制(妻子曾為公婆服喪、娶時貧賤後富貴、無所歸依者可免休棄)。程式上需書寫休書,經家族或官府見證。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02年版)第189頁;《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七出”為法定休妻事由。


三、社會文化背景

“出妻”反映宗法社會下女性從屬地位。如《禮記·内則》載:“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 表明家長權對婚姻的幹預。被休女性常面臨“歸宗”(返回娘家)的生存困境,社會地位顯著降低。

來源:《辭源》(商務印書館,2015年修訂版)“出妻”詞條;《白虎通義·嫁娶》論“七出”倫理依據。


四、文學與曆史用例

  1. 《孟子·離婁下》:“出妻屏子,終身不養焉。”——孟子因禮儀問題休妻。
  2. 《孔雀東南飛》:焦仲卿被迫休妻劉蘭芝,揭示禮教壓迫。

    來源:中華書局《孟子譯注》(2010年版);《樂府詩集》卷七十三。


五、與現代法律的區别

當代《民法典》确立婚姻自由原則,廢止單方休妻制度。協議離婚需平等協商,訴訟離婚以感情破裂為基準,否定“七出”類歧視性條款。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網絡擴展解釋

“出妻”是中國古代社會中的一個特殊概念,主要包含兩層含義,結合不同文獻的記載可總結如下:

一、基本釋義

  1. 動詞含義:指丈夫單方面休棄妻子的行為。這是古代男權社會中,男性基于禮法制度對婚姻關系的強制解除。例如《孟子·離婁下》提到“出妻屏子,終身不養焉”()。
  2. 名詞含義:指被休棄的妻子,即因觸犯夫家規定而被遣返娘家的女性。如南朝梁簡文帝在《大堤》詩中寫道“出妻工織素,妖姬慣數錢”()。

二、曆史制度背景

古代“出妻”行為受“七出”(或稱“七去”)制度約束,具體包括:

三、文獻與争議

  1. 儒家經典記載:《儀禮·喪服》提到“出妻之子為母期”,即被休妻子的子女需為其服喪一年()。
  2. 争議與限制:宋代《燕翼诒謀錄》記載,士大夫家庭若休妻,非親生子女可不服喪,側面反映社會對“出妻”的複雜态度()。清代方苞更批判士大夫因“出妻”行為引發的倫理矛盾()。

四、補充說明

盡管“七出”看似嚴苛,但古代法律也設置了“三不去”原則(曾為公婆服喪、婚後夫家貧困後富貴、無娘家可歸)限制男性濫用休妻權()。這一制度體現了古代婚姻中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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