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房考 ”。
"房官"是中國古代科舉制度中的特定職官稱謂,其核心含義如下:
房官指明清時期鄉試、會試中協助主考官評閱試卷的同考官。因閱卷時各考官分居不同房間(稱"房"),故稱"房考官",簡稱"房官"。其職責為初步篩選考生答卷,推薦優秀試卷予主考官複核定奪。該稱謂盛行于明清兩代,與科舉閱卷的"分房制"直接相關。
分房閱卷機制
明清科舉實行分級閱卷制度:考生試卷先由同考官(房官)分房批閱,每房負責特定區域或類型的試卷。房官需在認可試卷上加批"薦"字,方提交主考官(總裁)最終裁定。此舉既分工協作,亦相互制衡。
房官選拔标準
房官多由進士出身的在職官員擔任,需兼具學識與威望。例如清代《欽定科場條例》規定,各省鄉試房官須從本省科甲出身的州縣官中選拔,确保評卷專業性。
房官在科舉體系中承擔人才初篩重任,其識鑒能力直接影響士子前途。清代戴璐《藤陰雜記》載:"房官得人,則真才不遺",足見其社會評價與職責重要性。同時,"房師"(士子對薦卷房官的尊稱)與考生形成特殊師生關系,成為古代學緣網絡的重要紐帶。
隨着科舉制度廢止(1905年),"房官"一詞逐漸退出日常用語,今僅見于曆史文獻。現代漢語工具書如《漢語大詞典》明确标注其為"曆史詞",釋義強調其科舉職能屬性。
權威參考來源:
“房官”是明清科舉制度中的特定術語,其含義及解釋如下:
指科舉考試中分房閱卷的同考官,又稱“房考”。在鄉試、會試中,主考官下設多名同考官,每人負責批閱指定考房(分組)的試卷,故稱“房官”。
分房閱卷制度
明清科舉考試規模龐大,為高效評卷,将考生答卷按區域或科目分為若幹“房”,每房由一名房官負責初步篩選,再推薦優秀試卷給主考官。
協作與監督
房官需具備較高學術水平,通常由進士出身的官員擔任。其職責不僅是評卷,還需确保選拔公平,避免遺漏人才。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三七回提到:“伯寅的祖文恭公是嘉慶己未會試房官”,印證了房官在科舉中的實際作用。
部分資料(如)将“房官”解釋為“官員的住房或職位”,此說法缺乏廣泛曆史依據,可能與字面混淆有關,建議以科舉制度中的定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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