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取盈利。 宋 李綱 《理財論中》:“夫茶、鹽者,天下之經費也。異時官運收息。”
"收息"作為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和語義學角度解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版)釋義體系,"收"指代財物、利益的獲取行為,如"收取""收納";"息"在金融領域特指資金使用産生的增值部分,《漢語大詞典》明确标注其"孳利"屬性,即"利息"(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二字組合形成動賓結構,專指通過資金出借、投資理財等方式獲取利息收益的經濟活動。
從語用學角度考察,《經濟學術語規範》(高等教育出版社)将"收息"定義為債權人在約定期限内,依照法定利率或約定利率向債務人收取資金占用補償的行為,該定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6條關于借款利息的規定形成互文(來源: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在古漢語語料庫中,該詞最早見于清代典當契約文書,印證其金融行為的曆時延續性。
需要說明的是,現代法律文本更傾向使用"收取利息"等完整表述,但在民間借貸、金融報道等場景中,"收息"仍作為行業術語高頻使用,其語義外延已擴展至包含債券收益、股息分紅等資本性收益獲取行為。
“收息”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拼音:shōu xī
結構:收(左右結構)+ 息(上下結構)
核心解釋:指收取盈利或經濟利益,常見于財政、經濟管理領域。例如古代官府通過茶、鹽等專營商品獲取收益。
該詞最早見于宋代李綱的《理財論中》:“夫茶、鹽者,天下之經費也。異時官運收息。” 此句表明官府通過運輸和專賣茶、鹽等物資來收取利潤,作為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
部分來源(如)提到“收息”可表示“停止敵對行動,恢複和平”,但此用法在其他權威資料中未見明确佐證,可能為特定語境下的引申義或誤用,需謹慎參考。
如需進一步了解詞源或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理財論中》原文或經濟史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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