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反複,往還。《詩·小雅·大東》“雖則七襄,不成報章” 毛 傳:“不能反報成章也。” 陳奂 傳疏:“報,亦反也。反報猶反復。”
(2).返回報告情況。《孫子·用間》:“故用間有五:有因間,有内間,有反間,有死間,有生間……生間者,反報也。” 杜牧 注:“往來相通報也。” 梅堯臣 注:“使智辨者往觀其情,而以歸報也。”
(3).回贈禮物。《儀禮·聘禮》“贈如覿币” 漢 鄭玄 注:“見為反報也。” 賈公彥 疏:“來而不往非禮,以禮來往……故 鄭 雲:‘見為反報也。’”
(4).謂報複仇怨。《三國志·魏志·王昶傳》:“人或毀己,當退而求之於身……當則無怨於彼,妄則無害於身,又何反報焉!” 宋 範仲淹 《睦州謝上表》:“ 魏文帝 寵立 郭妃 ,譖殺 甄後 ,被髮塞口而葬,終有反報之殃。”
(5).關于反叛者的情報。 宋 周密 《齊東野語·端平襄州本末》:“及 楊 ( 楊侁 )受犒歸, 趙 ( 趙方 )乃以檄召 郭勝 ,於是 郭 之反謀始決……初七日,反報至 襄陽 。”
"反報"是漢語中具有多重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個維度解析:
一、禮尚往來之本義 《禮記·曲禮》載:"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此處的"反報"指人際交往中相互饋贈的禮儀規範。如《周禮注疏》所述"主國待客,出入三積,饩客于舍,五牢之具陳",體現了古代諸侯國間互贈禮品的邦交慣例。
二、司法實踐之轉義 《唐律疏議·名例》明确"毆人折齒,決耳鼻者,各杖八十",此時"反報"特指法律範疇内對侵害行為的對等懲罰。宋代《刑統》進一步規定"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展現古代司法體系中的報複性量刑原則。
三、軍事戰略之引申 《孫子兵法·謀攻篇》"上兵伐謀,其次伐交"的軍事思想中,"反報"指代以謀略制衡的戰術回應。《武經總要·守城篇》詳述"凡敵有謀反間,當以僞報誤之",說明古代戰争中将情報反制作為重要戰略手段。
四、現代語義變遷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反報"釋為"對别人的言行給予相應的回應",該定義涵蓋日常交際中言語往來的中性表達。在當代國際法領域,《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45條關于"對等原則"的表述,可視作"反報"概念在現代國際關系中的規範化應用。
“反報”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多重含義,綜合古典文獻和現代釋義,其解釋如下:
反複往來
指事物或行為的循環往複。例:《詩經·小雅·大東》毛傳注“不能反報成章”,陳奂解釋為“反報猶反復”。
返回報告情況
多用于軍事或外交場景,指傳遞信息。如《孫子·用間》提到“生間者,反報也”,指間諜将情報帶回。
回贈禮物
古代禮儀中“禮尚往來”的體現。《儀禮·聘禮》鄭玄注“見為反報也”,賈公彥疏強調“來而不往非禮”。
報複仇怨
指對他人傷害的回應。如《三國志·魏志·王昶傳》提及“人或毀己,當退而求之於身”,強調合理回應。
反叛者的情報
特指與叛亂相關的信息。宋代周密《齊東野語》記載“反報至襄陽”,即此類用法。
在國際法中,反報(retorsion)指一國對另一國雖不違法但具有敵意的行為,采取對等的非武力回應。例如:
如需進一步考證古籍出處或國際法案例,可參考《孫子兵法》《儀禮》及《奧本海國際法》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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