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再捐銀兩以獲取更高官職。《清會典事例·吏部·除授》:“捐升、改捐、降捐、正佐各官,仍發原省。”
改捐是漢語中一個由"改"與"捐"構成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層面:
一、基本釋義 "改"指變更、修正,《說文解字》釋為"更也"(來源:《漢語大詞典》)。"捐"意為舍棄財物,《廣雅》訓為"棄也"(來源:《古代漢語詞典》)。組合後,"改捐"特指對原有捐贈事項進行變更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調整捐贈金額、變更受贈對象、修改捐贈用途等。
二、詞源考證 該詞可見于清代文獻《籌辦夷務始末》卷四十二:"倘有改捐别項,即行停止撥給",此處指變更捐納項目的官方文書記錄(來源:《清史辭典》)。現代多用于慈善捐贈領域,如《中國慈善發展報告》記載的"捐贈協議改捐程式"(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3版)。
三、用法解析 作及物動詞時,後接具體變更事項,如"改捐教育基金";作名詞時常見"改捐協議""改捐聲明"等法律文書格式(來源:《現代漢語法律詞典》)。《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條對捐贈變更權有明确規定,構成該用法的法理依據。
“改捐”是一個漢語詞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解釋,需結合具體背景理解:
指在清代通過再次捐納銀兩以獲取更高官職的行為。這是古代“捐官”制度中的一種現象,即通過追加錢財調整原有捐納的官職等級或類型。例如《清會典事例》提到:“捐升、改捐、降捐、正佐各官,仍發原省。”
泛指改變原有捐助的對象或方式,例如将原本計劃捐贈給某機構的物資或資金轉向其他接收方。此用法較為寬泛,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若涉及曆史研究或文獻解讀,需優先參考第一種含義;日常使用則可能偏向第二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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