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罰酒計數的籌牌。 唐 韓愈 《祭河南張員外文》:“ 衡陽 放酒,熊咆虎嗥,不存令章,罰籌蝟毛。” 宋 歐陽修 《龍興寺小飲呈表臣元珍》詩:“罰籌多似 昆陽 矢,酒令嚴於 細柳 營。”
“罰籌”是古代酒宴活動中用于記錄罰酒次數的計數工具,其形制多為竹制或木制的小棍。該詞最早見于唐代詩文,《漢語大詞典》解釋為“古代行酒令時,用以計數罰酒的籌牌”。在酒令文化中,參與者若未按規則完成詩句、射覆等遊戲,則需罰酒,由令官投擲罰籌為記,待宴席結束時依籌數罰飲。例如劉禹錫《元和十年自朗州至京戲贈看花諸君子》中“罰籌抛處滿金盤”一句,即以罰籌堆積的場景側面描繪宴飲之盛。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罰”字取《說文解字》“辠之小者”的懲戒義項,“籌”則據《廣雅·釋器》訓為“算也”,二字組合後特指具有計量功能的懲戒器具。宋代程大昌《演繁露》記載:“唐人行酒令,以二十枝籌貯筒中,違令者抽一籌,視籌上字定罰法”,印證了罰籌在酒令中的實際應用規則。現代考古發現中,西安何家村唐代窖藏出土的鎏金銀籌筒及酒籌實物,為這一詞語提供了實物佐證。
參考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唐代酒令藝術》(王小盾著,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國酒文化史》(徐少華著,中華書局)。
“罰籌”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用于描述飲酒場合中的計數工具。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基本含義
罰籌指古代酒宴中用于記錄罰酒次數的籌碼。在行酒令或飲酒遊戲時,違反規則者需罰酒,罰籌即用來統計被罰次數。
文學出處
該詞常見于古典文學作品,例如:
使用場景
常見于文人雅士的聚會,酒令規則嚴格時,罰籌既作為計數工具,也增添飲酒的趣味性,類似現代遊戲中的“懲罰道具”。
可能的誤解
有少數來源(如)将其解釋為“自我懲罰的成語”,但此說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建議以主流釋義為準。
“罰籌”是古代酒文化中的實用工具,兼具記錄和娛樂功能,反映了傳統社交活動中的禮儀與趣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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